[公共之声]获免除责任的个人也不应被排斥
金融委提前删除个人重整信息
欢迎从“包容性金融”角度推进制度改善
助力小商工与公司代表理事重返经济活动
应以灵活政策清除“绊脚石”
“不能让任何人被排除在外(Leave no one behind)。”这是现任政府所强调的包容性金融(inclusive finance)的核心价值。
韩国信用情报院在个人破产(个人重整·个人破产)案件中,如发生重整计划批准决定(个人重整)或免除责任决定(个人破产),会将相关内容登记为为期5年的公共信息,并在金融圈共享,以便用于信用评价。由于公共信息的登记和共享,小商户不仅在长期内被拒绝发放新增贷款,而且还面临既有贷款的偿还压力(若是经营公司的代表理事,还必须偿还公司贷款),以及信用卡发行受限和使用中止等诸多金融困难。因此,在国民主权政府上台后,在金融委员会主导下,启动了有关公共信息管理制度的改善工作.
金融委员会于2025年7月18日决定,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如债务人诚信履行重整计划满1年,即可提前删除个人重整信息。通过这一制度改进,被评价为促使正在进行个人重整程序的债务人更快恢复经济活动。
但对于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免除责任的情形,出于“属于完全责任免除,在法律和经济层面可能存在差异”的理由,被排除在提前删除对象之外。由此,即使获得免除责任,在5年内仍无法以本人名义进行信用交易,事实上陷入难以开展经济活动的处境。
那么,通过个人重整和个人破产获得的免除责任,在法律和经济层面究竟是否存在差异?
先从法律层面来看。个人破产制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免除责任实现新的出发(fresh start)。无论是个人重整还是个人破产,在免除责任的法律效力上并无任何差别。反而,对尚未获得免除责任的个人重整信息,却允许提前删除,结果上反而优待了个人重整而非个人破产。从法律上看,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去区别对待个人重整与个人破产,而优待尚未达到免除责任阶段的个人重整,也有违公平。
再从经济层面来看。从经济角度,同样应当让当事人尽早回归信用社会,得以开展经济活动。公共信息登记期限的长期化,正在放大“第二次破产”的风险。近期在重整法院的个人破产实务中,第二次、第三次破产案件不断增加,正说明这绝非杞人忧天。在日益加剧的经济放缓背景下,必须以消费为基础方能实现反转,而一旦个人的信用交易受阻,就无法促进消费。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本意是通过免除责任为个人提供重新出发的机会。“新的出发”这一用语在任何法律条文中都不存在,但法院和学界却不断将免除责任与“新的出发”联系在一起。个人申请破产的理由,就是为了通过免除责任实现新的出发。新的出发已经成为个人的最终目标,而其前提就是免除责任。按照这一逻辑,一旦获得免除责任,个人在新的出发上就不应再有任何阻碍。然而,尽管已经获免除责任,公共信息却仍被长期登记,反而成为新的出发的绊脚石。
政府(金融委员会)在执行政策时,拥有较大的裁量空间。政策的意义在于,一旦发现一线存在困难,就应立即加以改善。政策应当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执行,但这种平等应是实质性的,而非形式上的。根据不同情形,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执行政策。即便对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免除责任的公共信息,难以一律提前删除,至少也应对那些如公司代表理事般因不得已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事后又获得免除责任的人,或在免除责任后已恢复正常经济活动的个人,承认公共信息提前删除的特别规定。这才是实现“不能让任何人被排除在外”这一包容性金融核心价值的起点。
Jeon Daegyoo 梨花女子大学法学专门研究生院兼任教授(前首尔重整法院部长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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