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Huicheol 的创业公司必读法
初创企业在引入外部投资时签署的新股认购协议,表面上看是公司发行新股、投资者认购以筹集投资款的合同,但该协议并不只是简单的股份认购约定。新股认购协议的重要目的不仅在于投资款的缴纳本身,更在于精细设计投资之后公司将以何种方式运营,以及由谁承担何种责任。因此,新股认购协议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代表理事、联合创始人、最大股东等所谓“利益相关方”。
在股份公司中,即使股东拥有公司所有权,日常经营仍由董事会和代表理事负责。然而,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时,通常不仅考量公司的技术实力或商业模式,还会考量创始人及核心管理层的能力、可信度和执行力。即便如此,如果在投资合同上责任仅归属于公司,那么投资者所信赖的实质决策权人就可以在法律上规避责任。举例来说,在引资过程中如有重要信息被遗漏,或投资款被挪用于与当初目的不同的用途,或核心创始人突然离开公司,如无另行约定,投资者只能向公司一方追究责任。
因此,在实务中,新股认购协议通常会以由利益相关方向投资者承担陈述与保证、竞业禁止、股权处置限制、对经营事项的事前同意义务、损害赔偿及连带责任等义务为方向进行设计。其中核心条款是陈述与保证。公司及利益相关方需确认,作为投资判断前提的信息真实且不存在重大遗漏;日后若被揭示该等内容与事实不符,投资者即可据此主张损害赔偿。为防止利益相关方擅自离职或参与竞争性业务,协议中会规定竞业禁止及兼职限制;为防止股权结构发生剧烈变化,通常还会同时设置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等条款。进一步而言,通过要求对章程变更、后续投资、主要资产处置等重大经营行为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使投资者得以取得一定的控制权。
创始人或代表理事以利益相关方身份签署协议,并不仅仅意味着其以公司代表身份签字,在某些情况下还意味着其以个人身份直接承担义务与责任。因此,在签约之前,应当确认谁被特定为利益相关方、哪些条款会延伸为个人责任、是否存在对未来股权处置或期权授予、经营决策及人力运用构成限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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