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 Incheol议员提出法案:将CDN运营商纳入稳定性义务对象
“纳入监管盲区中的‘CDN运营商’,强化数字安全网”
在全球内容分发网络(CDN,Content Delivery Network)和云服务故障不断引发国民日常生活及产业现场服务中断的背景下,将CDN运营商纳入服务稳定性保障义务对象的立法正在推进。立法旨在把因现行法中“用户数量”标准而被遮蔽、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CDN运营商纳入制度框架,从而强化数字安全网。
共同民主党Joi Incheol议员(光州西区甲)28日表示,已代表提案《电气通信事业法部分修正法律案》,在其中明确将CDN运营商纳入增值电信业务者服务稳定性保障义务对象。
CDN是一种将内容临时存储在分布于全球或国内各地的缓存服务器上,再从距离用户最近的服务器向其传输数据的技术,正作为支撑OTT、游戏、电子商务、人工智能服务等各类数字服务的核心基础设施发挥作用。
问题在于,一旦这类基础设施发生故障,受损范围并不会局限于某一特定服务,而是可能扩散至航空、金融、流通、平台等国民生活与产业现场的方方面面。
事实上,2024年7月微软(MS)云服务故障曾导致国内航空、游戏等部分服务出现访问延迟和运营受阻;2025年11月Cloudflare发生故障时,ChatGPT、X(原推特)等主要服务也出现访问错误等问题。由此可见,全球基础设施故障演变为国内用户受损的案例正在反复上演。
现行《电气通信事业法》将服务稳定性保障义务对象规定为“日均用户数在100万名以上、国内流量占有率在1%以上的增值电信业务者”,目前谷歌、奈飞、Facebook、NAVER、Kakao等大型平台企业是主要适用对象。
然而,由于CDN运营商在企业对企业(B2B)结构下难以与最终用户直接建立合同关系,因此很难满足用户数量标准。尽管其处理大规模流量,对数字服务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但在现行标准下却被排除在义务对象之外,由此产生了监管死角。
此次修正案为解决这一结构性问题,重点在于将现行施行令中关于大型增值电信业务者的标准上升到法律层面,并新设CDN运营商为服务稳定性保障义务对象。
其主要内容是:将现有大型增值电信业务者标准“日均国内用户数100万名以上、国内流量产生量1%以上”写入法律,同时追加规定,为向他人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支撑而将从原始服务器获取的数据副本临时存储在国内缓存服务器并进行传输的CDN运营商为义务对象。
尤其是,此次法案还具有Joi Incheol议员今年1月提出的所谓“网络稳定化法”后续立法的性质。此前的法案着重强化大型增值电信业务者在变更流量路径、撤出缓存服务器等可能对国内通信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方面的事前通知和稳定性保障义务;而本次修正案则将CDN运营商也纳入制度框架,着力完善覆盖整个数字基础设施的稳定性体系。
Joi Incheol议员指出:“CDN和云服务故障是与航空、金融、流通等国家整体产业以及国民日常生活直接相连的数字基础设施危机”,“在其处理庞大流量的情况下,仅以未达到用户数量标准为由,将其置于安全网之外,是与现实脱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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