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委员会在审理CJ大韩通运和韩进的用人单位适格性案件时,认定受公营运输工会委托的货物连带工会也属于谈判对象。
28日据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消息,首尔地劳委在前一日就公营运输工会针对CJ大韩通运和韩进提出的集体谈判要求争议作出裁定,认为受公营运输工会授权的货物连带也可以被纳入谈判对象。
本案起因于此前CJ大韩通运和韩进在上月17日发布的集体谈判要求公告中将货物连带排除在外,公营运输工会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纠正。货物连带以其已从上级团体获得谈判权委托为依据,要求参与谈判,劳动委员会予以接受。
这一判断被视为承认了只要满足一定条件,特殊雇佣劳动者也可以成为集体谈判当事方,被评价为为劳动界一直主张的“特殊形式雇佣群体的集体谈判权”论点提供了支撑。
有观点认为,此次决定也可能对围绕CU便利店物流发生矛盾的BGF Retail事态产生影响。货物连带一直要求与BGF Retail进行谈判,但公司以自身不具备原发承包方用人单位地位为由予以拒绝。
尤其是货物连带发起了拒运等集体行动,并在投入替代车辆过程中发生了工会成员死亡事故,矛盾进一步激化。劳动界很可能以本次判断为依据,再次强调其谈判要求的正当性。
不过,雇佣劳动部方面认为,本案难以与BGF事态等同看待。CJ大韩通运和韩进的案例经过了上级团体授权及劳动委员会程序,而BGF事件则是在未经过单独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展开谈判要求和集体行动,在结构上存在差异。
劳动部相关人士表示:“这起案件是按照劳动委员会程序来判断谈判要求主体的案例”,“BGF事件是在没有单独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提出谈判要求并开展集体行动,因此有必要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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