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委员会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编写指引
新增生成式AI服务附录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24日表示,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AI)服务的扩散以及端侧设备等新技术,已修订并公开了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编写指引。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就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收集目的、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编写并公开的文件。说明称,本次修订是在减轻个人信息处理者编写负担的同时,为切实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而制定的。
首先,当个人信息的受领方或受托方规模庞大或经常变更时,可按“出租车司机”“配送员”等方式进行类型化表述。但同时必须一并告知信息主体能够直接确认实际个人信息受领方或受托方的具体查询路径。
处理方针变更事项的告知方式也进行了合理调整。对信息主体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修订前或修订后立即进行公告;而对权利侵害可能性较低的事项,则允许在一定期间内汇总变更内容后统一告知。
与端侧设备处理相关的标准也将更加明确。如果存在存储在服务器上的个人信息,即便仅部分功能在端侧设备上处理,也必须编写处理方针。但若个人信息不向外部服务器传输,仅在终端设备内部处理,则建议向用户告知这一事实及其删除标准。
对受托方处理方针的编写标准也予以细化,要求以与保障信息主体权利直接相关的事项为中心进行记载。与此同时,完善了关于行为信息和简化版处理方针的编写标准,使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更容易、更准确地根据自身处理形态进行编写。
本次修订还新设了面向生成式AI服务的单独附录。附录中建议明确记载AI的使用意图,并在用户直接输入的信息(文本、语音、附件等)以及服务使用过程中生成的结果被收集、存储时,将其列为处理项目加以记载。
此外,还要求同时提示输入敏感信息或唯一识别信息时的注意事项,并在处理方针中写明用户输入的信息等是否会被用于AI模型训练、拒绝用于训练(退出机制)的程序,以及对不当回答的举报和异议申诉方式。
Yang Cheongsam 个人信息委员会事务处处长表示:“在生成式AI和端侧设备等新技术环境下,以透明方式告知国民其个人信息出于何种目的、以何种方式被处理,使其易于理解,比什么都重要。希望本次编写指引的修订,能为一线提供更为明确的标准,也让国民更容易确认自身个人信息被处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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