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客户解除附加条款、变更保障内容的保险规划师
一审二审判有罪→最高法院撤销发回重审
“个人信息最终决定权在保险公司”
最高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即便是擅自利用客户的个人信息、冒充本人并变更保险合同的保险规划师,如果其对信息管理不负最终责任,就不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简单认定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并予以处罚。
据法律界22日消息,最高法院(主审法官 Kwon Youngjun)在涉及诈骗、伪造电子记录、《个人信息保护法》违规等罪名被起诉的保险规划师A某一案的上诉审中,撤销了此前作出有罪判决的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
A某以保险规划师身份活动期间,利用其在工作中获知的客户B某的个人信息(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方式等),与共犯一起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们被指控欺骗保险公司呼叫中心咨询员,使其误以为是B某本人来电,从而解除附加条款并擅自变更保障内容。检方认为,A某超出了信息收集目的的范围,擅自使用客户信息,构成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据此将其提起公诉。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A某的全部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前提认为,A某收集并利用了客户个人信息,因此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断不同。合议庭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法、内容等作出综合性决定的主体”,“即便保险规划师在招揽、居间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接触个人信息,其对该等信息的处理目的和管理是否具有最终决定权,在多数情况下更可能属于保险公司。”这意味着,不能仅凭其收集、利用信息这一事实,就立即将一名普通规划师简单认定为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合议庭表示:“原审将A某简单认定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并据此认定其有罪,存在误解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由于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部分与其他犯罪之间构成想象竞合,需要对整体量刑重新判断,因此撤销原审全部判决。”不过,合议庭同时补充称:“即便认定A某并非个人信息处理者,只要其属于该法第74条连带处罚规定中所称的‘行为人’,仍然可以成为该处罚条款的适用对象,这属于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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