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为总裁个人利益支出”
仅乐天购物在“公司为嫌疑人”部分诉求中获胜

乐天集团旗下子公司就为应对包括会长辛东彬在内的总裁一族所涉调查而支出的法律费用,被认定为公司费用一事提起诉讼,但法院未予支持。

首尔行政法院。联合通讯社供图

首尔行政法院。联合通讯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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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17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6部(审判长 Na Jini)于上月31日对Korea Seven、乐天购物、乐天控股等15家主要子公司,针对10家主管税务所及首尔地方国税厅提起的法人税等课税处分取消诉讼,大部分驳回了原告的请求。法院仅对乐天购物作出部分胜诉判决。


合议庭认为,上述法律费用与公司业务无直接关联,主要具有为总裁个人进行防御的性质,因此不属于税法上的可扣除项目。


乐天方面主张,检方调查针对的是整个子公司体系,有必要进行整体防御,但法院判示,对于挪用公款、背信等涉及总裁一族个人不当行为的调查,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原则上不被允许。


不过,就乐天购物而言,仅对公司被直接列为嫌疑人的事项所发生的部分费用,有限度地认可了其合理性。



此前,从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检方和“国政垄断”特别检察组对辛会长及总裁一族涉嫌经营腐败及行贿嫌疑进行了调查。乐天子公司将律师顾问费等法律费用作为法人费用入账。然而,首尔国税厅认定这些费用“并非用于企业,而是用于个人”,在计算法人税时将其列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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