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州地方法院以“法律依据不明、担忧建筑主受损”为由准许停止执行
市政府竟未掌握决定书内容…默许地头势力的“黑箱行政”成众矢之的

因村民会议提出“必须保护沙丘(海岸沙丘)”的民愿,济州市此前下达了停工命令,但该命令在法院作出停止执行决定后失去效力,施工得以重新启动。图为济州市梨湖洞一处建筑工地现场。  记者 Park Changwon

因村民会议提出“必须保护沙丘(海岸沙丘)”的民愿,济州市此前下达了停工命令,但该命令在法院作出停止执行决定后失去效力,施工得以重新启动。图为济州市梨湖洞一处建筑工地现场。 记者 Park Changw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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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济州市二号洞海岸沙丘附近建筑工程,济州市以村民会议的反对和民愿为由作出的“停工处分”,被法院以“法律依据不明确,且担忧美及建筑主将遭受难以恢复的损害”为由作出停止执行(效力停止)决定。由此,行政当局在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权问题上,舍此不顾而优先迎合毫无节制的“地头权力”,这种不负责任的纸上行政,最终遭到了司法部门的重拳纠正。


根据本报16日独家获得的济州地方法院第1行政部“停止执行决定书(2026阿525)”,合议庭准许了建筑主朴某针对济州市长提起的、要求停止“停工处分”效力的假处分申请。


据此,济州市今年1月12日接受村民会议提出的“海岸沙丘保全及许可撤销”要求,向建筑主下达的停工命令,自本案本诉(2026区合547)宣判之日起30日届满之日止失去效力,建筑主得以立即合法恢复施工。


此次事态的核心在于,行政当局在已依法核发许可的情况下,却在村民的集体行动和无理民愿压力下,自行背弃了法治原则。


最初,济州市在核发道路占用及维护管理许可时,附加了“发生民愿时可暂时停工”的特别事项(附款)。村民会议方面以此为借口阻挠施工,济州市遂先后两次下达停工命令。


然而司法部门的判断十分干脆。合议庭在决定书中指出,“济州市的停工要求虽系依据附款作出,但其法律依据并不明确”,予以驳回。司法部门明确表明,仅凭附近村庄提出反对民愿这一事实,行政机关并不具备强制中断依法履行程序的民间经营者工程的法律权限。


进一步而言,合议庭还裁定,“因本案处分(停工)可能给申请人(建筑主)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为防止该损害发生,有必要紧急停止执行”。这实际上是法院在不当地头势力与行政放任之下,直接对受到损害的合法市民权利予以救济。


随着此次法院决定,以环境保全为名阻挠工程的二号一洞西村村民会议的无理主张也失去了立足之地。


与此同时,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济州市政府方面,竟然连司法部门作出的紧急决定都未能掌握,由此招致舆论指责。


据本报采访结果,济州市政府负责许可的部门在判决作出后已过了一整天,仍未掌握相关内容。对于本报要求其就此发表正式立场,济州市方面推托称:“目前尚不了解判决内容,将在取得决定书并加以审阅后再表明立场。”


即便在确凿物证和法院判决面前,济州市仍以“与村里协商”为由,事实上为地头势力铺路,其不负责任的行政行为,在此次司法部门的决定下,恐难逃“失职渎职”和“行政惨案”的批评。舆论指出,今后在建筑主恢复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进一步的阻挠行为,济州市必须以法院决定为依据,制定强有力的公权力保护对策。



同时,社会上要求对迎合毫无节制的地头权力、践踏市民合法权利的行政当局,由济州道监察委员会展开彻底的真相调查并严肃追责的呼声日益高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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