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监局:“营业利润定义将改变……新旧营业利润差异须明确披露”
K-IFRS第1118号变更营业损益定义
引入管理层绩效衡量指标披露制度
金融监督院敦促企业,在引入新的会计准则后,应具体披露营业损益变动情况及其原因。由于营业损益的计算方式发生变化,损益结果可能与以往不同。
金融监督院14日表示,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书 K-IFRS 第1118号的引入,像这样下发了事前附注披露示范案例。
此次举措是为帮助企业在即将实施的 K-IFRS 第1118号正式生效前,提前披露变更内容。第1118号规定,在适用前应预先披露新会计准则的影响。
随着第1118号的引入,变化最大的是营业损益的范围。此前仅将与营业活动相关的损益视为营业损益,而在第1118号中,凡不属于投资或财务范畴的所有收入和费用,均被视为营业损益。除此之外,为强化非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管理层自定义的绩效计量指标(MPM)相关的披露也将被新引入。
企业在引入第1118号时,应在附注中披露营业损益的范围分类、既有营业损益水平、与既有营业损益的差异等内容。并需根据损益分类变更,具体说明营业损益变动及其原因。此外,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投资于特定资产,损益的类别划分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也应提供相关信息。例如,以房地产投资为主的企业,其房地产投资活动将被归类为营业范畴,而非投资范畴。
与 MPM 披露相关的内容方面,还应提供 MPM 的定义、披露要求等信息。如果将调整后营业损益作为 MPM 进行评价,则需包括报告该指标的理由、计算方法,以及调整后营业损益与根据第1118号计算的营业损益之间的调整明细等内容。如果 MPM 尚未最终确定,则应披露相关评估的进展情况。
根据第1118号的制定,还应同时披露按 K-IFRS 第1007号修订后的信息。适用第1007号时,应准确列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金额,并说明此前归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将被归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将在新会计准则正式引入前,指导企业分析其主要影响,并通过事前附注披露示范案例,帮助企业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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