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连续发放16年也否认其工资属性
强调“公司裁量大、标准多变”
推翻一、二审判决
劳动惯例与劳动对价属性均不予认可
认定其具有“绩效分配与福利”性质
判断不得计入平均工资

“绩效奖金既非月薪也不计入退休金” 大法院发回现代海上员工诉讼重审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裁定,公司发放的“经营绩效奖金”不能计入退休金计算基数。即便持续发放了16年,如果公司自主裁量空间大且发放标准每年变动较大,就难以视为“类似月薪的工资”。


据法律界8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Cheon Daeyeop)在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前后任职工411人起诉公司要求支付退休金一案中,撤销了二审中部分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将案件发回上诉审法院重审。


本案的争点在于:与当期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挂钩发放的绩效奖金是否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工资”,进而能否计入作为退休金计算基础的平均工资。


现代海上自2003年至2018年的16年间,在当期净利润超过一定标准时,向员工发放最高相当于基准工资716%的经营绩效奖金。但自2009年以后,奖金发放标准由公司单方面决定。


一审和二审均认可该绩效奖金的工资属性。法院认为,长期反复发放已形成劳动惯例,且其以激发劳动积极性为目的,与劳动提供密切相关,实质上属于“劳动对价”。


但大法院的判断不同。合议庭认为,“本案经营绩效奖金与其说是劳动对价,不如说更具有在提升员工士气或福利层面分配利益的性质”,否定了其工资属性。


大法院特别以以下几点为依据:▲绩效奖金发放标准每年不同;▲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奖金是否发放本身就可能发生变化;▲发放标准中明确写明“仅限当年度发放”等。在这种结构下,难以认定已形成用人单位必须持续、定期发放绩效奖金的“劳动惯例”。



此外,大法院还指出,作为绩效奖金计算基础的当期净利润,受市场状况、资本规模等外部因素的重大影响。这更接近于企业将经营成果与成员共享的“成果分配”,而非与个别劳动者劳动提供直接对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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