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集体宿舍是原则,没有例外”
申请通勤服役却被驳回…“不属于可诉对象”
一名以抚养子女为由,要求将服役形式改为通勤制的大体服役人员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未予支持。
6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3部(审判长 Jin Hyeonseop)近日驳回了大体服役人员A某针对兵务厅厅长和法务部长官提起的、要求撤销“拒绝准用常勤预备役制度处分”的诉讼。所谓驳回,是指在诉讼或请求不适法或不具备要件时,不进行实体审理而终结诉讼的程序。
A某是耶和华见证人信徒,2021年3月被征召为大体服役人员,自2023年10月起以集体宿舍形式履行大体服役。此后,他在2024年9月迎来子女,便于去年5月向兵务厅和法务部请求,允许其以通勤方式服役。
然而,两家机构回复称无法接受该请求。对此,A某认为这是对大体服役人员的歧视性措施,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的判断则不同。合议庭以《大体服役法》第21条为依据,指出:“大体服役人员须实行集体宿舍服役,且并未规定集体宿舍服役的例外情况。”
合议庭还表示:“集体宿舍服役是为了保持与现役兵之间的均衡,并消除逃避兵役因素的手段”,“对有子女的大体服役人员强制实行集体宿舍服役,并不能说是过度侵害其基本权利、从而违反宪法。”
尤其是,合议庭认为,兵务厅和法务部的回复并不属于可作为抗告诉讼对象的‘处分’。其仅是对法律不予允许内容的简单通知,本身并非可请求撤销的对象。
最终,法院认定A某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对象,因而驳回了该诉讼。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