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深度科技企业,光是做业务准备就要花3年时间。真正成熟可以起飞时,却往往已经不能再对其进行投资了。”


[记者手记]阻碍创新的《促进风险投资法》悖论 View original image

这是某加速器行业从业者的说法。加速器必须将其全部投资金额的40%,强制投向成立未满3年的初创企业。这是因为《促进风险投资法》中对加速器的定义是“以专业孵化和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法人或非营利法人”,立法本意就是要让加速器存在于初创企业培育的前线。


问题在于,这类监管究竟如何作用于加速器。由于3年以内企业投资限制的存在,加速器往往还没来得及正式投资,就不得不放走优质企业。比如,有的大学教授出于承接课题等目的,提前设立了法人,但暂时无法实际运营企业;又或者有些企业在一段时间内不接受外部投资、自主成长,这些都属于典型情况。随着加速器规模增长、资金增多,要满足强制投资比例反而变得更困难。


好在中小风险企业部年初曾表示将对此进行改善。随后,国会就涉及法律修订的部分提出了扩大加速器强制投资对象范围的修法草案。草案将强制投资对象从“初创企业”扩大为“成立未满5年且尚无外部投资记录的创业企业”,并把后续投资企业(成立未满5年)也纳入其中,相比此前有所放宽。业内评价称“会有一定效果”,也从侧面说明这点增量有多宝贵。


但业内认为,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根本性变化。应当在投资自主性的基础上创造收益,从而形成投资的良性循环。诸如“对精心发掘出来的优质企业,应允许无条件进行后续投资”“应当取消‘成立未满5年’这一初创企业限定条件”“应当下调强制投资比例”等各类建议,实际上都在呼吁进行结构性改善。


然而,遑论结构性讨论,国会对已提出的修法草案的审议恐怕都将进展缓慢。常设委员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很可能会被追加预算审议牵着走,而国会议员们也要为6月地方选举奔走各自选区,难以专心处理国会事务。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要让早期投资真正做好,归根结底,早期投资机构本身必须具备竞争力。”其含义是,只有加速器自身基础扎实,才能持续带动初创企业的蓬勃发展。近期加速器因可持续性问题而不得不把目光转向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象,也正是这一现实的反映。



政府甚至提出“跃升为全球四大风险投资强国”的对策,寄望于带动整个风险投资行业的复兴。但监管束缚时间拖得越长,迈向“风险投资四大强国”的进程也只会被相应拉长。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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