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赔偿1.2亿韩元
“违反管理人注意义务”
在一宗已获得胜诉判决的民事案件中,某法律事务所因工作人员失误,向法院提交的不是“上诉撤回”而是“起诉撤回”文件,致使委托人蒙受巨大损失,该事务所被判承担上亿韩元的赔偿责任。
据法律界2日消息,光州地方法院民事第5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Kim Hanul)在委托人A某起诉位于光州东区的B法律事务所及所属律师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作出“被告应连带支付1.2亿韩元”的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该判决已于今年1月生效。
事件起因于A某委托B法律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与不动产相关的民事诉讼。A某在一审中获得部分胜诉判决,法院认可其对部分不动产份额的所有权。此后,A某一方就未获认可的部分提起上诉,但因对方未提起上诉,为使一审判决得以确定,决定撤回上诉。
然而,B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却误将“起诉撤回书”而非“上诉撤回书”提交给法院。起诉一旦撤回确定,一审判决效力将消灭,且无法再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已赢得的判决因此面临化为乌有的危险。
最终,为了使起诉撤回失去效力,A某在从对方取得“不同意起诉撤回书”的过程中,同意放弃部分不动产份额(市价约1.6亿韩元),从而遭受了重大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B法律事务所方面主张,已事先向A某支付3,000万韩元,并以此为依据从A某处取得了“放弃诉讼请求权”的承诺,但合议庭未予采信。合议庭将该金额性质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进而明确了其赔偿责任。
合议庭指出:“被告违反了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诚实地履行诉讼代理行为,致使原告的胜诉判决效力面临消灭的风险”,“从诉讼代理业务的公益性及专业性等方面综合考量,该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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