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过流媒体传输不属单独利用行为”
一审二审均判制作公司胜诉,编剧方败诉
围绕电视剧《非常律师禹英禑》的版权纠纷中,法院判决支持制作公司一方。法院认为,通过奈飞公开播放不能视为单独的二次利用。
在编剧方面针对制作公司提起的诉讼中,这部于2022年在ENA频道和奈飞同步播出并大受欢迎的电视剧《非常律师禹英禑》,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判决编剧方败诉。
据联合通讯社报道,1日,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4部(审判长法官 Kim Ujin)在韩国放送作家协会就制作公司Astory提起的金钱给付诉讼二审中,驳回了原告方的上诉。韩国放送作家协会受A某委托,取得剧本财产权信托后参与诉讼。
本案源于编剧A某在2019年签订的电视剧本撰写合同。编剧方主张,当时是以“通过电视台播出”为前提签订合同,因此此后在奈飞上的播放属于作品的二次利用,遂要求支付额外使用费及逾期损害金。
但首尔西部地方法院在去年4月的一审中未予采纳。法院认为,通过流媒体服务进行传输难以视为单独的二次利用行为。尤其是,“在剧本合同签订的2019年末,不仅电视台,通过流媒体运营商播放电视剧也已成为一般性方式”,因此认为以同时涵盖电视播出与在线传输的形式订立合同更为自然。
法院还以该剧在ENA和奈飞同日同步公开这一点作为依据。由于流媒体与电视播出并行进行,难以将其区分为相互独立的利用行为。
二审同样认为原审判断正当,驳回了协会方面的上诉。合议庭认为,即便合同部分条款只提到“播出”或以“播出”为基准起草,从整体结构上仍难以认定排除了流媒体传输。法院还考虑到,当时的标准合同尚未能充分反映流媒体环境这一事实。
此外,法院指出,该合同将二次利用的范围限定为季播制作或翻拍等形式,并表示:“也有余地认为,被告(制作公司)将通过流媒体运营商的传输视为依据剧本合同进行的利用形式,并无意将其当作二次利用对待。”合议庭综合上述因素后认为,仅凭原告方主张难以认定合同目的仅限于电视播出,遂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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