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利超300亿时刑期上调
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基本7~12年·加重9~19年
反映自首及配合调查的“宽大制度”减刑
排除“突击供托”减刑因素
适用于7月1日之后提起公诉的案件

图片来源 韩国交易所

图片来源 韩国交易所

View original image

对于通过股价操纵等证券犯罪获取3亿韩元以上不法利益等情节严重的案件,量刑基准被从严上调,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据法律界1日消息,最高法院量刑委员会近期召开第144次全体会议,最终表决通过了关于洗钱犯罪、证券·金融犯罪以及赌博性·游戏物犯罪的量刑基准等内容。


新基准将适用于7月1日之后提起公诉的犯罪案件。量刑委员会在2012年实施证券·金融犯罪量刑基准后,时隔14年首次上调。特别是对于不法所得在3亿韩元以上的大规模证券犯罪,将刑期范围从原来的基本7~11年、加重9~15年,上调为基本7~12年、加重9~19年。


在此基础上,如果在特别量刑情节中,加重情节比减轻情节多出2个以上,还适用将建议刑期上限进一步提高的“特别调整”,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作为特别减轻情节之一,反映了“从宽制度”(司法协助者减刑制度),即对主动申报者予以减免处罚。


此外,对于隐匿或伪装犯罪收益等行为,建议以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为基本刑期,如属刑期加重对象,可判处10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对于外逃境外财产在5亿韩元以上的,5亿韩元以上至50亿韩元未满的,基本刑期分别为6年至10年、3年至7年有期徒刑。


在所有犯罪的量刑减轻因素中,“供托”将被剔除。所谓供托,是指为便于被害人日后领取而向法院交付金钱的制度,但为防止不顾被害人意愿,仅为减刑目的而突击供托并据此获得减刑的副作用,决定不再将其作为减轻情节。



对于赌博性·游戏物犯罪,如果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或导致相当数量未成年人参与利用,将适用特别加重情节。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