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诊疗对象走向政策主体”
将5月29日定为“患者日”

保健福祉部表示,全面规范患者权利保障和患者安全增进的《患者基本法》制定案已于上月31日在国会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


上个月10日,国会保健福祉委员会全体会议正在就《患者基本法》举行公听会。由保健福祉委员会委员长 Park Jumin 主持的当天会议,出席者包括大韩医师协会总务理事 Kim Seungsu、首尔大学保健研究生院副教授 Park Seongmin、韩国患者团体联合会代表 An Gijong、蔚山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Ok Minsu 等人。联合通讯社供图

上个月10日,国会保健福祉委员会全体会议正在就《患者基本法》举行公听会。由保健福祉委员会委员长 Park Jumin 主持的当天会议,出席者包括大韩医师协会总务理事 Kim Seungsu、首尔大学保健研究生院副教授 Park Seongmin、韩国患者团体联合会代表 An Gijong、蔚山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Ok Minsu 等人。联合通讯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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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基本法》明确宣示,此前一直被视为诊疗客体、保健医疗行为受益对象的“患者”,实际上是保健医疗的主体,并为增进和实现患者权利提出了多种方案。


首先,在纳入此前由《保健医疗基本法》所规定的内容以及既有法律中遗漏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明确列出患者的12项权利,并与之相对应规定了患者的4项义务。


患者的权利包括:▲有权获得优质且适当的保健医疗服务 ▲不因性别、年龄、宗教、社会身份、经济状况等原因而被侵犯健康权的权利 ▲有权听取并询问有关疾病状态、治疗方法等说明的权利 ▲有权决定所接受服务的权利 ▲有权获得包括查阅记录、申请复印件在内的信息提供权 ▲有权保护自身信息并决定是否提供信息的权利 ▲有权不被侵犯与治疗有关的隐私的权利 ▲有权在保健医疗机构和居住地安全地接受治疗的权利 ▲有权就因不适当保健医疗服务造成的损害及时、公正地获得处理的权利 ▲有权接受为增进健康和权利所需教育的权利 ▲有权就患者政策等提出意见的权利 ▲有权组织并开展为增进患者权利的团体活动的权利等。


另外,患者的义务包括:▲有义务向保健医疗人员准确告知自身健康信息并尊重其专业性 ▲有义务不以虚假或不正当方式接受诊疗 ▲有义务不以辱骂、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保健医疗行为 ▲有义务不使用过度或不必要的保健医疗服务等。


《患者基本法》还为提高国民对患者政策的理解和关注度、营造以患者为中心的保健医疗环境,将5月29日定为“患者日”。5月29日是因2010年抗癌药投药失误而去世的已故少年 Jeong Jonghyeon 的忌日,这一天也成为向社会提醒患者安全重要性的契机。


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保健福祉部部长每5年须制定并实施一项有关患者政策的基本规划,保健福祉部部长及市、道知事须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法律中也包含了为增进患者权利和提高医疗质量而开展实态调查、制定患者政策影响评估、履行患者政策研究项目等义务的相关内容。


新法律在将患者团体的主要业务及其保护、培育义务写入法条的基础上,通过保健福祉部或地方自治团体的登记与注销程序体系化,构建了具备专业性的患者团体能够透明且有实力开展活动的制度基础。此外,还包括在保健福祉部部长之下设立患者政策委员会、为患者团体提供法律依据以及关于患者安全事故调查依据等内容。


该法律案将在公布1年后正式施行。保健福祉部将在迅速推进制定下位法令等制度实施准备工作的同时,积极广泛征求医疗界、患者团体等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保健福祉部部长 Jeong Eungyeong 表示:“《患者基本法》的制定,将成为一个重大转折点,使一直停留在诊疗客体地位的患者,能够作为保健医疗的理直气壮的主体发声,并亲自实现自己的权利。政府也将从患者视角重新审视和革新所有政策,毫不吝惜地提供一切行政和财政支持,使患者的参与能够切实转化为医疗一线的实际变化。”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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