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成绊脚石…合议庭称“原有请求权已消灭”
针对全球风投的诉讼被“美国当地仲裁”条款挡住
一家初创企业投资公司虽就合作伙伴公司的违法行为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但在事件收拾过程中签订的追加合同却成了“绊脚石”,导致在一审中一分钱赔偿也没拿到。
1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29部(审判长 Go Seungil)在初创企业投资公司A公司(原告)起诉其投资合作伙伴兼基金管理公司B公司及其代表人,以及全球风险投资公司C公司等的损害赔偿等请求诉讼中,未采纳A公司的任何请求。
声称是“全球项目”…合作伙伴公司甚至伪造银行汇款确认书
此前,A公司于2020年1月通过合作伙伴B公司,参与了总部位于美国的C公司运营的初创企业孵化项目。结构是:A公司通过B公司向C公司的项目投资,A公司取得该项目15.56%的股权。
A公司在约5个月内分四次共向B公司汇款13.71亿韩元。然而,经查明,B公司代表并未将收到的部分资金汇往美国,甚至为隐瞒汇款事实,伪造了一家银行名义的外汇汇款确认书出示给A公司。此外,他还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C公司解除合作关系。
事后才弄清情况的A公司,为了保全投资款,采取了权宜之计:与B公司签订了将其持有的美国当地投资公司股权直接转让给A公司的“转让合同”。鉴于项目中已有10家初创企业入选并在运营,A公司的目的,是绕过B公司直接取得股权,从而继续推进项目。此后,A公司于2021年提起本次诉讼,称“因解除投资合同请求恢复原状(返还投资款)并请求不法行为损害赔偿”。
“为弥补损失而签的‘转让合同’,在法律上反而成了‘权利放弃’”
一审法院认可B公司确有违反原有合同的事实。将全部投资款汇给C公司是合同的核心义务,而B公司未履行。但法院认为,仅凭这一点,A公司并不能据此要求返还资金,因为在得知伪造与解约事实后,A公司并未要求解除合同,而是选择签订了“转让合同”。
合议庭指出:“在A公司已经知悉汇款确认书被伪造以及解约合意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仍签订转让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同意消灭既有投资合同的效力,由A公司直接取得股权。”换言之,由于原合同已经被新的合意取代,A公司不能再以此前的违约为依据要求返还资金。
合议庭还表示:“即便存在B公司代表的欺诈行为,但既然A公司通过转让合同已经取得与其投资款相对应的股权,就难以断言A公司立即发生了损失。”
“合同约定与全球风险投资公司相关的争议须在美国当地仲裁解决”
A公司还以“项目运营粗放”为由,追究C公司的责任,但这一主张同样未能通过法院审查,原因在于合同中暗藏的“仲裁条款”。
合议庭指出,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均须在美国当地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因此在韩国法院提起诉讼属不适法,遂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所谓驳回起诉,是指当诉讼不具备法定要件或请求内容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时,不进入本案实体审理即终结诉讼。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B公司代表则因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相关法律中的诈骗罪,被移送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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