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期间之外的类似财产成交价,经审议委员会审查也可被认定为市价”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对于以共同住宅公示价格为基准申报并缴纳赠与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评估期间之外的类似财产成交价作为市价,追加征收赠与税的处分合法。

首尔瑞草区首尔行政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首尔行政法院。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

30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四庭(审判长 Kim Youngmin)于今年1月30日就原告A某、B某夫妇针对城东税务署署长提起的撤销赠与税征收处分诉讼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A某与B某夫妇于2022年8月2日从B某之父处获赠位于首尔城东区的一套公寓。B某取得三分之二份额,A某取得三分之一份额。原告二人于同年8月5日向城东税务署申报该公寓的赠与财产价值为以共同住宅基准市价计算的11亿600万韩元,并分别申报、缴纳了赠与税:B某3944万6660韩元,A某1778万3330韩元。


此后,城东税务署确认到同一小区内另一套公寓已于2021年3月6日以14亿5500万韩元成交,并经首尔地方国税厅评估审议委员会审议,将该成交价认定为市价。以此为依据,城东税务署于2023年9月1日向B某追加征收赠与税4503万7350韩元,于2024年1月19日向A某追加征收赠与税2450万7670韩元。


对此,原告提起了不服诉讼。他们主张,类似财产的成交价并不属于旧《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继赠税法)施行令第49条所规定的“自评估基准日前6个月至评估基准日后3个月为止”的评估期间内、直至申报日的金额。此外,他们还争辩称,在类似财产成交日与涉案公寓赠与日之间,该公寓基准市价上涨16.9%,城东区地价变动率上涨8.915%,已发生价格变动的特别事由。


旧继赠税法施行令第49条规定,如在评估基准日前6个月至评估基准日后3个月以内存在买卖事实,则以该成交价作为市价;如在评估基准日前2年以内期间有买卖等行为,在不存在价格变动特别事由的情况下,经评估审议委员会审议,可将该成交价视为市价。该规定与现行继赠税法施行令内容相同。


合议庭综合相关规定的文义、体系及立法旨意后认为,将评估基准日前6个月至申报日这一期间之外的类似财产成交价,在符合要件的情况下同样视为市价,具有合理性。



对于是否存在价格变动特别事由,合议庭也未采纳原告一方的主张。合议庭解释称,该公寓共同住宅价格以2023年1月1日为基准出现下跌,是为履行当时总统大选竞选承诺而采取的措施。此外,从该公寓在国民银行房地产行情资料来看,自2021年3月前后至2023年6月前后,市场行情几乎没有变动,因此也不能认为因时间推移而存在价格变动的特别事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