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期间或项目不同则应扣减
再次确认既有判例法理
指出原审审理不充分
因误解责任保险金范围而被撤销

最高法院偏向保险公司:“另行支付的治疗费应从责任保险金中扣减” View original image

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称,若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接受工伤保险治疗,加害方保险公司向事故受害人已支付的治疗费,应当从其日后向韩国劳动福利公团缴付的责任保险金中予以扣除。


据法律界23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审判长 Ma Yongju 大法官)推翻了此前判决劳动福利公团胜诉的二审判决,并将劳动福利公团起诉 Hyundai Marine & Fire Insurance 要求追偿的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起因是一名快递专送业主驾驶摩托车途中与车辆相撞受伤。劳动福利公团向受害人支付了约2576万韩元的工伤保险医疗给付。加害方保险公司也就同一事故向受害人直接支付了约712万韩元的治疗费。该笔治疗费并未计入公团支付的医疗给付明细之中。


此后,公团代位行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保险公司提起追偿。对此,保险公司主张:“已经支付的治疗费应当在责任保险金限额内予以扣减。”一审和二审均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扣减主张,判决公团部分胜诉。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断不同。最高法院指出:“若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的治疗费在治疗期间或治疗项目上与工伤保险给付不同,则不能认为二者具有相互补充关系”,“在此情形下,该金额应当从向公团支付的责任保险金中扣除。”



最高法院接着说明:“这一法律原理在健康保险和工伤保险领域已属既判原则。”尽管如此,原审法院并未充分审查该笔治疗费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存在何种关系,而是在损害额计算阶段一并扣减,进而认定在责任保险金限额之内。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在这一点上“存在误解责任保险金范围相关法律原理的错误”。此外,原审未将人身伤害责任保险金与后遗伤残保险金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支持了请求金额,致使难以具体确定责任保险金的数额。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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