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工人拆除欧式模板时身亡
二审称“已指示在内部作业,因此无死亡责任”
大法院称“未采取实质性措施”
按有罪方向撤销发回重审

大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指出,如果在建筑工地上、韩语不熟练的外国劳动者在勉强作业过程中坠落身亡,应当追究未采取充分安全措施的现场所长的责任。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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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据法律界消息,大法院(主审大法官 Shin Sookhee)在审理因业务过失致死及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被起诉的某分包建筑公司所属现场所长A某一案的上诉时,撤销了此前对死亡相关指控作出无罪认定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


事故发生在2020年某公寓新建工程现场。一名20多岁的俄罗斯籍工人,为制作屋顶女儿墙(栏杆墙)而拆除外侧欧式模板时,与作为作业踏板一体型模板的“gang form”一起坠落到30米下方的地面,当场死亡。


本案审理的核心争点在于:作为现场所长兼安全保健管理责任人的A某,虽然指示工人在屋顶内部安全作业,但工人却自行登上gang form并最终死亡,能否因此追究A某违反业务上注意义务的责任。


一审认定A某违反安全措施义务及业务过失致死罪名均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


但二审判断有所不同。二审合议庭认可A某在事故当日上午下达了“要在屋顶内部安全进行作业”的指示,推翻了一审关于死亡部分的《产业安全保健法》违反及业务过失致死有罪认定,改判该部分无罪,仅就一般性的安全措施义务违反判处罚金500万韩元。


然而,大法院再次推翻了二审的无罪判断。合议庭指出:“被告人明知受害人为外国人、韩语不熟练,沟通不够顺畅,并且明知拆模班组工人有可能将gang form用作作业踏板,即便至少已对上述情况有未必然的认识,仍未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



合议庭接着表示:“可以认为被告人违反了《产业安全保健法》所规定的安全措施义务,并且该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据此作出有罪方向的撤销发回重审判决。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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