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参与碳中和研究却背上“300亿炸弹”…全南中小企业含泪呼吁
文在寅政府时期推进多部门联合研究课题
首次推进安装水深80米固定式海洋结构物并进行2000米钻井
韩国能源技术评价院认定为“非诚实失败”
企业方称“本想说明情况但未能得到充分进行”
主导机构将费用转嫁给分包企业…提起300亿韩元民事诉讼
一家以金属工件安装为主营业务、在全罗南道成长了30余年的中小企业,因参与国家研究开发(R&D)课题,如今面临承担数百亿韩元费用的处境。随着研究课题被中止,被认定为“非诚实中止”,主办研究机构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分包企业,矛盾升级为法律诉讼。
据A公司介绍,文在寅政府于2019年在第三次绿色成长五年计划(2019~2023)框架下,推动了一个由多部门(产业通商资源部、海洋水产部、韩国地质资源研究院、韩国石油公社、韩国能源技术研究院等)共同参与的“以碳中和减排为目的的国家研究课题”。
整个课题共分为五个部分:▲通过超深度(深海)海洋勘探钻井获取大规模二氧化碳地下储存库(第一细分课题)▲利用东海气田开发中规模碳捕集与封存(CCS)一体化示范模型(第二细分课题)▲开发大规模捕集技术及排放源评估,并进行150兆瓦级捕集装置前端工程设计(FEED)方案设计(第三细分课题)▲利用脱硫渣开展矿物碳酸化技术示范及温室气体减排方法论开发(第四细分课题)▲完善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相关立法并构建含社会接受度在内的制度基础(第五细分课题)。
A公司与实际负责策划该研究课题的G研究开发机构签订了分包合同,参与第一细分课题“超深度海洋勘探钻井”领域。项目周期为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总预算约为220亿韩元(以国内标准计)。A公司主要承担了为海底钻探作业建造和安装海洋结构物——导管架(jacket)和甲板(deck)等工序。
第一细分课题的核心在于验证能否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储存在海底地层中。
为此,A公司与G研究开发机构规划并实施的方式,是在距离陆地(群山)约180公里的深海海域安装一座水深约80米规模的固定式海洋结构物,并进行最深达2000米的钻井勘探。
据该公司方面说明,由于韩国国内几乎从未尝试过二氧化碳海洋储存,此次作业事实上接近于首例。
据悉,政府原本预计每一口钻井需耗资约500亿韩元。然而,A公司在完成技术审查后认为,每口井约100亿韩元的水平即可执行该项目,并以此方案为基础决定参与研究。
尹锡悦政府上台后,形势骤变。当时政府自就任约一年后的2023年6月末起,高举“铲除R&D卡特尔”的旗号,推进对研究课题的全面调查和预算结构调整。
2023年8月25日,由韩国能源技术评价院主导的特别评估委员会决定中止该研究课题。随后,韩国能源技术评价院于同年11月1日以项目进度延误、未配置监理导致安全性存在不确定性、专业性不足致使业绩不佳等为由,最终作出“非诚实中止”决定。
据A公司方面称,虽然文件中并未被具体点名,但看上去是将2023年5月在安装钻井作业平台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设施因结构物失衡而倒塌事故的责任,作为主要原因加以凸显。
争议焦点在于,能否仅凭一起单一事故就作出“非诚实中止”的认定。在工程进度已完成90%以上(A公司方面主张)的情况下,该事故本身是否构成足以妨碍研究课题原本目的的决定性原因,是否得到充分检验仍不明确。更有甚者,据传在评审过程中,A公司甚至没有获得充分说明课题延误及事故发生背景的机会。
通常,R&D课题分为“诚实中止”和“非诚实中止”,一旦被认定为“非诚实中止”,此前投入的研究经费必须予以返还。
国家R&D的目的在于发现新的技术、知识和技术原理并加以验证,成功并无保证,反而具有失败可能性较高的特性。因此,相关业界表示,除非存在极为严重且违法的舞弊行为,在课题已推进到一定程度以上时,被判定为“非诚实中止”的情况并不多见。
也正因如此,舆论才会质疑,当时政府的R&D结构调整基调是否对这一决定产生了影响。
此次结果所带来的责任和负担,已转嫁到参与研究的机构和企业身上。
产业通商资源部等政府部门要求由G研究开发机构返还全部研究经费。对此,G研究开发机构以事故是课题失败的原因为由,向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A公司重新索要费用。
据A公司称,G研究开发机构所要求的总金额,不仅包括项目经费,还涵盖各类细目费用,合计约达300亿韩元。
A公司方面对此强烈反对。
A公司一名相关负责人表示:“从R&D的特性来看,失败的可能性始终并存,通过技术补强来提高完善度正是R&D的本质。当时工程进度已推进至约95%。”
该负责人接着称:“事故确实发生了,但鉴于这是国内首次尝试,从技术上完全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强。事故发生后,我们为提高研究完善度所作的努力和作业也一直在持续。”
他还表示:“‘罗老号’也是在多次失败之后才获得成功。将该研究课题打上‘非诚实失败’的烙印,只能被视为迎合当时政府R&D结构调整基调所作出的判断。”
G研究开发机构目前正以课题失败责任为由,对A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方面,就本案而言,负责评估的韩国能源技术评价院方面表示,中止决定是依据《国家研究开发创新法》开展特别评估后作出的。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