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与分红、股东大会文化改善及高管薪酬相关的特例
金融委员会通过细化大额持股披露“5%规则”的特例适用标准,支持机构投资者开展提升股东价值的活动。
金融委员会当日表示,已就与5%规则相关的部分法律条文提供了解释。所谓5%规则,是指像机构投资者这样的大额持股者,在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或持股目的发生变动时,须在5日内就持股情况、持股目的等向金融委员会和韩国交易所报告的规定。
这是针对一直以来要求明确5%规则报告特例标准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机构投资者等如其持股目的不属于“影响经营权目的”,即可享受放宽披露义务、简化报告程序等特例。问题在于特例标准存在法律不确定性。此前特例标准仅笼统规定为,一般投资目的的情形属于“虽无影响经营权目的但开展积极类型的股东活动”等,缺乏具体界定。
今后,对公司实施库存股注销的请求将适用特例。这意味着,在以强制注销库存股为核心内容的第三次《商法》修正案相关背景下,要求公司注销库存股,或要求公司履行已获股东大会批准的库存股持有·处置计划,不属于影响经营权目的。
对分红相关指标的遵守要求同样适用特例。分红相关事项已根据2020年1月《资本市场法》施行令修订,从影响经营权目的中剔除。由此,即便要求公司每年至少一次通知股利政策及分红实施计划等,也可以适用特例。
只要不伴随公司章程变更,与改善股东大会文化相关的活动也不再被视为以影响经营权为目的。例如,为行使表决权而请求对股东大会议案进行提前披露,就是典型情形。
要求说明高管薪酬事项也属于特例范围。自今年5月起,随着高管薪酬披露制度的完善,总股东收益率等指标将与高管薪酬一并披露,机构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就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
金融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支持机构投资者积极履行受托人责任活动,并称除本次法律解释外,还将进一步发掘需要法律解释的事项,纳入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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