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称“难以认为其已恢复有功者应有的品行”

曾因受贿罪服刑的70多岁前地方议员不服取消其国家有功者资格的处分提起行政诉讼,但被法院驳回。


清州地方法院行政第1部(审判长法官 Kim Seongryul)3日驳回了A某针对忠北南部报勋支厅提起的、要求撤销将其排除在《国家有功者法》适用对象之外的处分之诉。


国家有功者勋章。联合通讯社供图

国家有功者勋章。联合通讯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

A某于1965年3月入伍海军,约2年间参加越南战争。国家报勋处在其退役后,因其患有由橙剂后遗症引发的心绞痛,于2013年将其登记为国家有功者(战伤军人)。但报勋处后来才掌握A某的既往犯罪前科,并于2024年取消其有功者登记。


A某在担任京畿地区地方议员期间,于1998年收受住宅组合为换取条例修改而给予的3200万韩元贿赂,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服刑。


《国家有功者法》规定,因特定犯罪被判处实刑并确定判决者,应被排除在有功者对象之外。但若刑罚执行结束后经过3年以上,行政机关认可其“悔改程度显著”的,可以作为例外。


A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出狱后通过参加志愿服务反省了错误”,要求撤销该处分。但合议庭认为行政机关的处分正当,判决称:“决定悔改程度的权限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予以尊重是适当的。”



合议庭接着指出:“仅凭原告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其从事志愿服务的事实”,并表示:“从犯罪内容及此后的行迹来看,难以认为其已完全恢复作为国家有功者应有的品行与名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