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属“不当解雇”

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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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决称,在发出录用通知仅4分钟后便告知取消录用,属于相当于不当解雇的行为。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3部(审判长 Jin Hyeonseop)2日表示,在金融科技企业A公司以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为被告提起的“取消不当撤销录用救济再审裁决”诉讼中,已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败诉。


A公司代表于2024年6月4日11时56分向应聘全球战略岗位的B某发送短信称:“通知您录用,年薪1.2亿韩元,请于下周一开始上班。”


对此,B某1分钟后发短信询问:“谢谢。可以办理停车登记吗?”代表回复称:“车位已满,不可以。”在B某回复“好的!那我乘坐公共交通上下班。请问发薪日是什么时候呢?”后仅1分钟,即当日12时,代表突然发来“将取消录用”的短信。在录用通知发出后仅仅4分钟内就发生了这一切。


于是,B某于2024年7月向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于当年8月作出认定,认为由于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及时间,撤销录用属不当行为。A公司方面不服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的裁决,提起了本案诉讼。


A公司方面在诉讼中主张:“本公司常时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不适用《劳动基准法》,且原本打算将B某作为日本法人的职业经理人录用,因此劳动合同本身并未成立。”


但合议庭并未采纳这一主张。


合议庭首先认定A公司属于劳动者5人以上的事业场所。理由在于:其与子公司共同使用约75坪的办公空间;通过重复为人员投保或变更隶属关系等方式进行有机一体化运营;并基于同一平台开展业务。


同时,合议庭强调:“用人单位经过招聘程序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属于对劳动合同要约的‘承诺’意思表示”,“在作出录用通知之时,劳动合同已经成立。”



至于所谓拟将其作为日本法人经营者录用而产生“错误”的主张,因与招聘公告内容不符,且在面试过程中也从未作出单独说明等理由,被法院驳回。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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