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引入“再审宪法诉愿”利少弊多
无休止诉讼与社会成本浪费
德国对最高法院判决再审宪法诉愿的采纳率仅为0%多
动摇司法体系根基的决定
在2016年足球比赛引入视频助理裁判系统(VAR)之前,百余年间,对进球或犯规的判定完全取决于裁判。
即便在世界杯等重大赛事中出现明显误判,赛后也绝对不能推翻裁判的判定或比赛结果,这是因为存在“裁判判定为最终结论”的共识。否则就会认为裁判权威受损,每一场比赛都难免陷入混乱。
审判也是如此。在保障能够纠正下级审判错误的三审制的同时,为了法律安定性,由最高法院作出的最终确定判决不允许任何人提出异议,这是作为宪法制定权者的国民和立法者作出的决断。从这一点看,再审宪法诉愿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它与我国宪法体系和规定不符,具有较大违宪可能性。主张引入再审宪法诉愿的人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为蓝本,但与其作为宪法上的法院、隶属于司法机关不同,我国宪法在第五章单独规定法院,在第六章单独规定宪法法院,明确宣示两机关互为独立的宪法机关。
进而,宪法第107条规定,“法律”的违宪性由宪法法院最终审查,“命令·规章·处分”的违宪性则由最高法院最终审查,却并未规定宪法法院可以再次审理最高法院的违宪性判断。这意味着宪法并未预设宪法法院再次审查法院审判的情形。因此,在不修改宪法的前提下,仅通过修改法律来允许再审宪法诉愿,本身就是违宪的。
当初制定《宪法法院法》的立法者将审判排除在宪法诉愿对象之外,其最根本的理由在于,与政府或国会不同,法院基本上履行的是基本权利保护者的功能。乍看之下,由宪法法院来判断既判法院审判的违宪性,似乎有助于更好保护基本权利,但究竟每年会有多少审判是违反宪法和法律、侵害基本权利的呢?从德国对最高法院审判的再审宪法诉愿获准率仅为零点几个百分点这一事实,可以充分推测该制度并不像想象中那样有实质利益。
最关键的是,如果在最高法院之上再设一座“屋上屋”式的宪法机关,让其承担第四审角色,相当一部分被判有罪的被告人或败诉当事人都会把案件再次提交宪法法院。即便历经数年审判结束,仍须等待宪法法院的决定;一旦宪法法院撤销审判,法院又要重新启动审判程序,在这种无休止诉讼的枷锁下,纠纷解决被拖延,国家性浪费也将难以避免。
此外,根据《宪法法院法》,申请宪法诉愿必须委任律师,诉讼费用对中小企业或普通民众而言将成为沉重负担,使该制度形同虚设;相反,具备雄厚资本的大企业或特权阶层即便知道结果不会改变,也极有可能利用宪法诉愿拖延审判执行,以此作为向对方施压的手段。之所以会出现“再审宪法诉愿一旦引入,最终笑到最后的只有罪犯和律师”这种带有自嘲意味的预期,原因正在于此。
有人辩称,再审宪法诉愿说到底只是对个案作出的宪法判断,而非第四审,这种说法近乎只强调表面、玩弄文字游戏。因为如果不对法院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和判断,就不可能判断该审判是否违宪违法、是否侵害基本权利。如果宪法法院可以推翻拥有对法律最终解释权的最高法院的判断,那它究竟不是第四审又是什么?
更何况,被称为“政治性司法机关”的宪法法院,在独立于政治、保持中立方面,远逊于最高法院。宪法裁判官们根据任命者是谁而做出截然相反的意见、暴露其政治倾向的决定,又何止一两次。
即便这是动摇国家司法制度根本框架的重大事项,共同民主党却在未经过充分公论程序的情况下,预计将在27日下午举行的国会全体会议上强行通过允许再审宪法诉愿的《宪法法院法》修正案。政府和执政党会对外宣称“为保护国民基本权利而引入了新制度”,借机邀功,但由此产生的无数副作用和损害,最终将完全由国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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