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列出生成式AI著作权侵权的合法与非法案例
以替代原作品市场为目的的行为被规定为著作权侵权
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 Choi Hwiyeong、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部长 Bae Gyeonghun 和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委员会副委员长 Im Munyeong 于26日在国立现代美术馆首尔馆决定共同推进促进人工智能产业与文化产业共生所需的制度完善和扶持项目。
View original image为防止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进行数据学习时引发版权纠纷,政府给出了具体的合法与非法案例。文化体育观光部和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于26日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作品学习的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指引》明确将以商业目的替代原作品市场的行为界定为明显的著作权侵权。
典型案例是未经媒体许可,抓取新闻机构的整篇报道并自动提供摘要服务。由于使用了包含记者解读和评论的作品,其目的与媒体的服务相同或相似。该服务使用户在不访问原文报道的情况下就完成信息消费,直接损害媒体的订阅和广告收益,因此不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被指问题的标准并不限于“未经授权收集”。即便支付了正当对价、合法购买了作品,如果将其用于生成与原作品形成竞争关系的商业性成果,也难以摆脱侵权之名。报告指出:“若某教育科技企业购买多家出版社数百本付费数字教材,让人工智能进行学习后再编写新的教材或练习册,就可能蚕食现有的教育出版市场。”
从付费图片网站中擅自收集高分辨率照片,用于开发商业模型,并在此基础上生成、销售图像的业务,同样被视为违法。将从音源发行渠道购买的数千首专辑作品用于训练,再以收费方式提供语音转换服务的业务,也被认定为损害音乐市场的权利侵害行为。若绕过付费平台设置的水印、机器人排除标准等技术保护措施,擅自收集数据并用于学习,结论亦无不同。
相反,若能创造出不同于原作品的新价值,且不对既有市场造成损害,则此类使用将被广泛允许为合理使用。国家级研究机构为了社会不平等分析研究,将公共数据用于自然语言处理模型训练的非营利性利用,就是典型的免责案例。
收集开放获取论文,开发用于概括科学技术内容的模型,或利用理工科论文研究新的数据自动分析方法,这类行为也被纳入合法范围。两种情形虽都复制了论文全文,但并未模仿创作性表达,仅提取思想和数据,因此被认定符合“变形性目的”。
这一免责标准同样适用于超越文本、针对影视数据的分析。利用合法购买的电影或电视剧,对犯罪分子动作模式进行分析并开发犯罪预防技术,就是代表性案例。报告评价称:“即便是商业企业出于营利目的开发相关技术,只要不再现影像的表达性要素、而仅作为分析工具使用,就完全不会损害原作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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