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韩国流通法学会召开定期总会
以“流通产业政府监管变化的争点”为主题
有意见指出,围绕流通产业的政府监管仍然停留在1990~2000年代以线下大型流通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上。
韩国流通法学会(한국유통법학회)于26日下午在高丽大学CJ法学馆以“流通产业政府监管变化的争点”为主题,召开了春季学术大会及定期总会。当日第一场分会以“去年流通领域法律与制度变化的评价与展望”为题,学界和法律界专家展开了讨论。
与会者共同指出,现行《大规模流通业法》仍停留在过去《大规模零售业告示》体系的延长线上。Handong大学教授 Cho Hyeshin 表示:“在线平台经营者的中介功能在流通中的比重急剧上升,线上与线下的界限已难以区分,正趋于一体化”,“由于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吸引消费者行为’的经济含义也发生了变化。”她同时强调:“现行监管体系未能充分反映这一结构性变化,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
《大规模流通业法》于2012年为应对线下大型超市和百货商店较高的市场集中度而引入。当时排名前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CR3)在大型超市领域为76%,百货商店为78%,引发了对其“滥用购买力”压迫供货商的担忧。然而进入2020年代后,线上零售市场前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合计(CR3)在50%左右,有分析认为其市场结构与线下流通不同。
尤其是2024年“티메프事件”之后,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推动修改《大规模流通业法》的过程中,正在讨论将法律适用对象扩大至一定规模以上的线上中介平台。修订案包括将销售货款结算期限限制为自购买确认日起20日以内,并要求对销售货款的50%进行单独管理等内容。
不仅是《大规模流通业法》,《电子商务法》中专营经营者与线上线下并行经营者之间的监管公平性问题也被提上议程。法务法人Hwawoo律师事务所律师 Hong Seokbeom 表示:“根据经营形态不同,有的仅适用《电子商务法》中的罚款,有的则要被处以《标示广告法》下的高额罚金,导致制裁力度上出现差异”,“仅将吸引消费者行为限定在《电子商务法》(B2C交易规制)范围内加以处理的做法存在局限。”
对此,Cho 教授主张有必要为线上平台监管制定特别法。她表示:“在特别法中可以尝试引入反映平台属性的多种监管手段,例如事前、事后、竞争法、流通法、消费者法等多种手段的混合运用,并可考虑根据平台的市场支配力实行差别化规制”,“若要充分反映平台的双边市场性,有必要就制定单独特别法的必要性展开讨论。”
相反,Hong 律师则提出应以《公平交易法》为基础,围绕“实质性限制竞争性”进行判断。Hong 律师强调:“《公平交易法》以‘合理原则(Reasonableness)’为基础,更加综合地考虑行为的形式之外的限制竞争性、提高消费者效用的效果等因素”,“这可能是更适合用于评估平台时代复杂交易结构的框架。”
在第二场分会中,与会者围绕“公平交易特别法的制裁手段与力度的协调性”这一主题,就罚金制度的适当性继续展开讨论。针对政府近期推动上调部分特别法项下罚金上限的动向,出现了应谨慎对待的观点。
法务法人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Park Sungjin 表示:“罚金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抑制违法行为”,“过高的罚金可能产生连有效率的交易也被压缩的副作用,甚至可能导致原本欲加以保护的交易相对方反而被排除出市场这一意料之外的结果。”他接着补充说:“有必要回到2003年引入以相关销售额为基础的罚金制度时的基本问题意识,重新检视现行计算方式是否符合追缴不当利益和确保威慑力这一目的。”
Gyeongsang National University法学院助理教授 Park Junyoung 也表示:“罚金规模越大,对实体与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就不得不越高”,“罚金与退还加算金是联动的,一旦法院撤销相关处分,行政负担也会随之加重。因此,计算过程的透明性与严谨性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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