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脉动]为不良企业有序退场建言 View original image

股价指数正在迅猛上涨。韩国综指的火热气氛在科斯达克市场同样明显。趁着市场回暖,金融当局正奋力划桨,相继出台此前迟滞的科斯达克市场活性化方案。继“提升科斯达克市场信赖与创新方案”之后,又发布了“为剔除不良企业而制定的退市方案”。当局事实上已将今年最多约200家企业的退市视为既定事实,体现出通过市场正常化来最大化上涨动力的意志。


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内容也颇为务实,都是本应早就推进的措施。但问题在于速度,细节层面的精细度也略显不足,最重要的是,几乎未触及投资者保护问题。


目前略有操之过急之感。为了尽快见效,确实需要打“速度战”,但如果政策缺乏一贯性与可预期性,市场信赖就会流失。去年7月刚刚强化的市值退市标准,其适用时间又被提前。科斯达克企业的市值退市标准截至去年为40亿韩元,原计划自明年起提高到200亿韩元,而此次发布后,又被提高到300亿韩元。退市市值标准在一年半时间里被提高了7倍。不良企业固然可以更快被清退,但潜力企业也可能被一并“清理”。新产业与创新企业大多处于初期亏损、总市值较小的阶段,有必要对这些企业进行区分对待。


对“仙股”的认定依据也较为含糊。股价低于1000韩元的股票将从7月起被退市;为防止通过股票并股进行“钻空子”,并股后股价低于面值的情形也被纳入。但股价本身与企业价值并无直接对应关系,只有结合发行股份数量一起考量才有意义。况且我国仍实行面值制度:若面值为500韩元的股票价格为900韩元,而面值为5000韩元的股票价格为1100韩元,则前者将被退市,后者则不受影响,这一逻辑难言合理。价值相同的企业,可能仅因面值不同而一方被迫退市、一方得以幸免,这一做法有损监管中立性原则。对“仙股”退市标准的精细化设计尤为必要。


对于强化信息披露违规的退市措施,应予以热烈欢迎。最近一年,将信息披露罚点的退市标准从15点下调至10点,即便再下调也无妨。信息披露违规企业理应付出“倾家荡产”级别的代价。投资者能够及时判断企业状况的唯一正式渠道就是信息披露,虚假或不实披露属于对投资者的欺诈行为。与全球标准相比,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仍然偏弱,披露形式大于内容,事后制裁也较为乏力,只要在期限内按格式填报即可。信息虽然公开了,但市场依旧“一头雾水”。违规披露的预期成本也很低,罚金规模有限,中小股东利用集体诉讼的程度也不高。应在信息披露违规时大幅强化民事与刑事责任,并在虚假或遗漏披露发生时积极推动集体诉讼。


一旦大量不良企业实际被清退,市场出现混乱在所难免,对小额投资者更是如此。若退市程序推进过快,中小股东往往缺乏充足的应对时间与信息。如果整理交易期过短、救济程序不完善,还可能引发对财产权被侵害的争议。尤其是仙股或市值不达标企业中,个人投资者占比普遍较高,相关后果最终难免会回到政策层面,形成新的负担。


这正是需要“不良企业有序退出程序”的原因所在。名存实亡的K-OTC市场亟须进行发展性重组,应在承担场外上市前融资(Pre-IPO)功能的同时,重塑为退市企业的承接市场。金融当局也曾提出过利用K-OTC承接退市企业的方案,但仍远远不够,现行体制下存在根本性局限。不妨通过思路转换,探索由非金融投资协会的独立机构来运营该市场的可能性。


最关键的是,需要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切入。首先必须强化信息披露,不仅要披露财务报表,还应强制、标准化披露经营现状、主要风险、第一大股东与公司治理结构、退市事由、可转换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BW)发行情况,以及未来计划(重整、再上市或清算)等信息。为此,也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信息披露平台。通过引入流动性提供者或做市商制度,促进交易活跃,同样值得研究。在退市时赋予中小股东“债权化选择权”(中小股东可转换债券),将其所持股票转换为重整债权,在重整成功时获得补偿,也是可行路径之一。


本就应当及早推进对不良上市公司的清理。希望通过有序清退“僵尸企业”来提升市场健全性,重建投资者信赖;也期待随着市场活力增强,有潜力的创新企业能够填补其空缺,实现接力发展。对科斯达克市场实现“量子飞跃”寄予厚望。



Lee Junseo 东国大学经营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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