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币监管]①是培育产业还是实施金融监管?由“消费者保护”来划线
执政党与政府就《数字资产基本法》进入最后协调阶段
在发行主体与治理结构上更侧重“稳定性”
在创新与稳定之间探索“韩国型模式”
“消费者保护将决定制度化成败”
应当将其视为产业,还是视为金融产品?
专家分析称,取决于如何看待稳定币,制度设计方向可能完全不同。不仅是发行资格和股权结构,包括准备金规制与监管权限分配在内的整体制度设计框架都可能出现差异。最终划分这两种立场的决定性标准是“消费者保护”。专家们一致认为,要在促进创新产业与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找到平衡,必须以消费者保护为前提。
围绕发行主体与股权监管存在分歧……在稳定与创新间拉锯
据22日金融界与政界消息, 共同民主党数字资产特别工作组(Task Force,下称TF)将在顾问委员会议之后,于24日完成《数字资产基本法》立法草案。政府案与政界立法案相互冲突的核心争点有两项:一是将交易所大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在15%至20%的方案,二是是否强制规定由银行在稳定币发行财团中持有“50%+1股”的股份。
金融委员会正在研究将银行持股超过“50%+1股”的财团结构,作为发行要件。相对地,政界部分人士则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这是偏袒特定业态的做法,同时可能成为压制创业者责任经营与创新的监管措施。
尽管如此,专家们大体认同,由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主导权的财团模式,作为发行主体是较为适当的。
首尔大学经济学系教授 Kim Youngsik 就《数字资产基本法》的核心争点——发行主体问题评价称,同时兼顾稳定性与创新性的财团模式,可以成为现实的折中方案。他指出:“需要一种由既有银行业担保稳定,由金融科技主导创新的结构”,“在银行的信任基础上,结合金融科技的技术能力,是现实可行的替代方案。”其逻辑在于,如果银行掌握实质性决策权,就能确保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可以直接转化为对消费者的保护。
韩国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 Lee Jeongdu 也提及引入互联网专业银行和综合投资平台时的案例,表示由银行主导的财团结构更为现实。这位研究委员说明说:“在引入互联网专业银行时,如何协调既有金融业的稳定性与金融科技的创新性,也是核心议题”,“最终是以银行主导的财团形式设立的。”他还表示:“稳定币同样应当结合具备资本实力和责任性的 大型金融机构的稳定性,与金融科技·虚拟资产经营者的技术实力与经验,这样的结构更为理想”,“在设计财团结构时,也可以对这些要素给予加分。”
韩国区块链学会会长、檀国大学教授 Park Yongbeom 表示:“关键在于,是将稳定币视为金融,还是视为技术发展的产物”,“若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发行主体,以银行为中心的结构在稳定性和消费者保护层面上可能更为现实。”理由在于,一旦将稳定币解读为金融产品,自然而然就会被纳入金融法律体系之内,从而不可避免地被设计为以银行为中心的结构。
不过,Park 教授表示,与其断言稳定币是金融产业的一大支柱,不如将其解读为技术基础设施或面向未来的准备过程。他强调说:“稳定币是加密货币技术发展的延长线,很难视为传统金融的发展”,“在为我们的未来做准备的层面上,与其从金融角度检视存在哪些不足,不如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设定方向。”也就是说,应当将稳定币视为技术产业发展过程的一环,但前提是要建立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装置。
在允许创新的同时强化保护装置……国际标准也将重点放在消费者保护上
关键在于,在将稳定币纳入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保护消费者。如果在缺乏充分保护装置的情况下急于产业化,可能会出现打着新技术旗号昙花一现的代币,其损失最终将完全转嫁给消费者。
国际标准也建议在制度设计中,将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稳定置于核心位置。国际证券监督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在其加密资产规制原则中提出了“同一功能、同一风险、同一监管(Same Activity, Same Risk, Same Regulation)”原则。其意在强调,如果稳定币发挥的作用类似支付功能,那么就应当施加与之相应的监管、信息披露与准备金透明度要求。
IOSCO 尤其将以下内容作为核心原则予以提出:▲以安全资产持有准备金 ▲确保1比1赎回的可行性 ▲防止利益冲突 ▲客户资产分离保管 ▲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等。
Park 教授表示:“在快速做大产业的同时又要实现对消费者的完全保护,并不容易”,但他同时指出,“即便如此,也不能回避这一难题。”作为替代方案,他提出了采用“沙盒”方式的阶段性扩张路径,认为有必要通过小规模试验后,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Lee 研究委员同样表示:“一旦稳定币与传统金融体系发生联动,确保用户保护就至关重要;为此,需要在准备资产的管理与核查、提高赎回便利性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制。”
不过,也有意见指出,很难将稳定币视为与银行存款完全相同,将其直接纳入银行法体系在现实中负担过重。这位研究委员解释说:“其结构与 Kakao Pay、Naver Pay 等模式相似,即用户预存充值资金,并以‘货币’形式使用”,“从性质上看,与其说是银行,不如说以《电子金融交易法》体系进行规制更为合理。”他接着补充说:“不能混淆法律框架与治理结构”,“股权要件与监管权限分配应作为独立的政策判断事项来处理。”
TF 也将产业振兴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平衡视为核心课题。TF 干事、共同民主党议员 Ahn Dogeol 表示:“将在以银行业掌握主导权的结构为基本框架的同时,充分反映金融科技和虚拟资产行业的意见”,“将以既确保消费者保护所需稳定性,又兼顾创新的方向,来协调政府方案与TF方案。”他还说明说:“将通过以银行的责任性和资本实力作为信任担保基础,让金融科技发挥技术创新‘加速器(accelerator)’的作用来进行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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