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资产、推动将发行余额100%+α安全资产义务化
到期结构需设限……呼吁强化流动性管理
应配套建立联动链上发行量与链下准备资产的“常态化验证”体系
以Bithumb误付事件为契机,有必要将账簿与钱包的双重分离写入法律

编者按共同民主党拟于本月末提出的虚拟资产第二阶段立法《数字资产基本法》,被视为决定如何将稳定币纳入既有金融秩序的分水岭。立法的核心在于,超越以反洗钱为中心的第一阶段管理体系,扩展为既涵盖市场秩序确立又涵盖投资者保护的综合规制框架。尤其是,如何界定与法定货币价值挂钩并执行支付·结算功能的稳定币——是将其视为一项产业,还是将其规定为金融基础设施——不同选择将导致发行主体与股权结构、准备资产规制、监管权分配等制度设计骨架出现差异。在创新与稳定之间,迫切需要能够切实落实消费者保护的“韩国型监管模式”。为此,本报分析稳定币监管的核心争点,并提出能够担保市场信任的合理监管体系设计方向。

随着共同民主党数字资产工作小组(Task Force,TF)拟于本月提交的虚拟资产第二阶段立法《数字资产基本法》轮廓逐渐清晰,有意见指出,稳定币监管的重心应当超越形式要件,落在结构性安全性上。如果将执行支付·结算功能的稳定币视为金融基础设施的一环,而非单纯的虚拟资产,那么在危机情境下也能保持稳健的监管体系设计,就将成为立法的核心要件。专家强调,如果不能同时精细化准备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装置,就难以获得制度性信任。


发行余额100%以上安全资产义务……关键在于流动性与常态化验证

据22日金融界消息,本次法案预计将纳入这样的方案:强制要求以安全资产持有稳定币发行余额“100%+α”的准备资产,并将其分离存放于外部机构。其用意在于,通过以存款或国库券等高流动性资产形式持有准备资产,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


但专家强调,仅以“100%持有”这一形式性标准远远不够。一旦在危机时刻出现大规模赎回要求,即所谓“币挤兑(coin run)”,关键就不再是是否足额提存,而是能否通过常态化的体系,持续确认和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以及即时变现能力。


国际标准也指向同一方向。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IOSCO)在2023年建议中明确指出,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充分的信息获取渠道和适当装置,以便持续监督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活动及其客户资产保护体系。这意味着,若仅依赖发行方的自主披露或自我报告,维持信任将存在局限,市场和监管当局必须能够独立验证准备资产的存在性及其适当性。


在美国,准备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已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保障。美国的稳定币监管法案《Genius法》要求发行方按1比1持有准备资产,但将该资产限定为美国货币、受保存款、特定短期美国国债以及以国债作抵押的回购协议(Repo)等高流动性资产。这不仅仅是简单的100%提存义务,而是从制度层面设计出在危机时可即时变现的资产结构。



也有观点认为,有必要对准备资产的期限结构进行约束。首尔大学经济学系教授 Choi Jaewon 表示:“美国对准备资产中的国债设置了明确的到期限制”,“即便将准备资产投资于国债,也要通过规定主要投资于到期日在90日以内的超短期品种,从结构上确保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在实务层面,赎回体系和实时验证系统被视为信任的关键。有方案提出,引入将区块链(链上)发行量与链下(账簿)准备资产相联动的“实时准备资产证明(Proof of Reserves,PoR)”技术。其方式是定期对照链上发行量与链下准备资产,及早识别不一致之处,从而提高透明度。


美国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发行方 Circle 的准备资产管理案例也值得参考。Circle 将相当部分准备资产委托给全球最大资产管理公司 BlackRock。BlackRock 以短期美国国债和超短期回购为主,为 Circle 运营专用基金,并公开资产构成和期限结构,每日计算并披露净资产价值(Net Asset Value,NAV),告知资产规模。其意义在于,在传统金融监管框架内对准备资产进行运作和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能够进行交叉验证。


资本市场研究院宏观金融室长 Jang Boseong 表示:“必须能够通过市场信息确认整体发行量是否被透明披露,以及规模更大的准备资产是否得到常态化维持”,“信任的核心不在于简单的提存比例,而在于是否具备可验证性。”

[稳定币监管]②仅有100%准备资产远远不够,关键在常态化验证……通过钱包分离防堵“第二个Bithumb” View original image

Bithumb误付事件提出的课题……强制“账簿+钱包”双重分离

如果说准备资产规制属于外部稳健性问题,那么内部控制则是左右结构性安全性的另一支柱。近期虚拟资产交易所 Bithumb 发生的比特币误付事故,被视为暴露内部控制脆弱性的典型案例。当时事故起因于向用户支付比特币的过程中发生录入错误,导致数量被过度支付。由于内部控制体系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账面余额与链上钱包持有量之间未能保证一致性,这一点被指为问题所在。


以此为契机,也有意见认为应当弥补现行规定的局限。现行《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第7条虽规定了经营者资产与用户资产的分离保管,但其重点在于账面上的分离。由于尚未将区块链上钱包地址的物理分离明确写入法律,导致交易所不得不依赖自律指引,被认为存在结构性局限。


因此,有观点主张,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账面分离+钱包分离”这一双重安全装置。如果强制将区块链上公司自有资产钱包与客户资产钱包分离管理,就可以从结构上阻断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在链上的混用。


欧盟(European Union,EU)的虚拟资产监管法案《加密资产市场规制》(Markets in Crypto-Assets,MiCA)将分离保管义务写入法律,要求客户资产须与经营者资产及其他客户资产可区分、可识别,并在破产时免受其他债权人债权请求的侵害。虽然并未直接规定钱包地址分离,但通过明确客户资产的法律归属、强化经营者责任的方式进行规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位金融界相关人士表示:“既然执行支付·结算功能的稳定币正向金融基础设施扩展,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确保客户资产在结构上不可能受到侵害,这应成为第二阶段立法的核心课题。”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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