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动部新设“集体协商判断支援委员会”
委员会下设“劳动争议判断专业委员会”

政府将在下月10日《黄信封法(〈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整法〉第2、3条修正案)》施行前夕,设立专门机构,迅速判断原发包方的用人主体性等问题。其宗旨是在没有直接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快速解释原发包企业主与承包方工会之间集体协商是否成立等核心争点,从而减少一线混乱。


据政府19日消息,雇佣劳动部近日就《集体协商判断支援委员会设立和运营规定》制定案发布行政预告。雇佣劳动部表示:“随着《劳动组合法》第2、3条修订扩大了用人单位和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必要设立一个为个别、具体案件提供行政解释的咨询机构。”《黄信封法》的要点是扩大用人单位的概念,为承包方工会与原发包方进行协商打开通道,并在不区分原发包与承包的前提下,扩大合法争议行为的范围。

黄信封法施行在即…原发包用人主体认定“加速战”机构将登场 View original image

判断支援委员会将设在雇佣劳动部本部,由部长从中央劳动委员会(中劳委)公益委员中委任不超过10人组成。委员会下设“用人单位判断专业委员会”和“劳动争议判断专业委员会”各一处。雇佣劳动部预计,委员会的解释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在一线实际上可发挥指引作用。尤其由于以中劳委公益委员为中心构成,预计在劳资现场也将产生不小影响。


此前,雇佣劳动部已于去年12月通过修订《劳动组合法》的解释指引,对扩大的用人单位定义和劳动争议对象范围提出基本方向。其核心在于,在原发包与承包协商之前,分阶段确认“谁是用人单位”以及“如何进行协商”的程序。首先,判断支援委员会将把上述指引适用于个别劳资关系,就原发包方是否具有用人主体性、是否属于争议行为对象等作出判断。


例如,若承包方工会希望与原发包方直接协商,首先由集体协商判断支援委员会作出行政解释。若劳资双方均接受委员会的解释,则可依劳资自治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协商等事项。


但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则可以向劳动委员会申请就用人主体性作出判断。根据修订后的施行令,推进与原发包方协商的承包方工会须向劳动委员会申请分离协商单位,劳动委员会在就协商单位分离作出判断之前,将先审查用人主体性。劳动委员会的判断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不服,可进入中央劳动委员会再审和行政诉讼程序。



委员会在解释协商单位分离标准时,将遵循此前雇佣劳动部重新立法预告的《黄信封法》施行令修正案。修正案将原先的单一协商单位标准,细分为“一般标准”和“原发包—承包特化标准”。一般标准要求以工作性质和作业环境、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雇佣形式、既有协商惯例等客观劳动条件差异为中心进行判断。对于原发包与承包之间的协商,则将工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共通性、利益代表的适切性、冲突诱发可能性等列为优先考虑因素。雇佣劳动部将就判断支援委员会制定案征求意见至本月23日,并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每3年重新检讨委员会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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