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责任人是代表理事”…检方应对备受关注
因扬州采石场坍塌事故被起诉的Sampyo集团会长 Jeong Dowon,针对违反《严重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简称《严重灾害处罚法》)的指控,在一审中被宣判无罪。造成3人死亡的该事故,是《严重灾害处罚法》实施仅两天后发生的“首起案件”。
10日,议政府地方法院刑事第3单独合议庭(法官 Lee Yeongeun)就涉嫌违反《严重灾害处罚法》被起诉的Jeong会长案表示:“可以认定,被告有时出席各集团部门的例行汇报会,有时也直接从代表人或负责的董事等处接受汇报或下达指示”,但同时指出,“难以断言,各种汇报或会议就是其作为Sampyo产业等企业经营责任人,就包括安全保健业务在内的事业进行统筹并作出经营决策的程序”。
Sampyo集团会长 Jeong Dowon(中)10日下午在京畿道议政府市可能洞前往议政府地方法院出庭参加宣判公判。2022年1月,Sampyo产业扬州事业所采石场土方坍塌,正在作业的3名工人死亡。这是《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简称中处法)施行仅两天后发生的首起事故。联合新闻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法院接着表示:“从Sampyo集团的规模和组织结构等情况综合判断,不能断言被告属于《严重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能够具体而实质性履行相关义务的地位的人员”,“不足以认定被告属于《严重灾害处罚法》所规定的经营责任人,即代表并统筹事业、负有相应权力和责任的人”,并以此说明宣告无罪的理由。
前Sampyo产业代表理事 Lee Jongsin 也被宣判无罪。合议庭认为:“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在安扬州事业所料场内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指示作业,或明知在未采取此类措施的情况下仍在进行作业。”
针对Sampyo产业法人,虽在违反《严重灾害处罚法》的指控上被判无罪,但部分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的指控成立,被判处罚金1亿韩元。
相反,因业务过失致死罪被起诉的总部及扬州事业所现场4名相关人员则被判有罪。合议庭认为,“未根据现场的特殊性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因此判处总部安全责任负责人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对扬州事业所3名相关人员则分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
他们因2022年1月29日在Sampyo产业扬州事业所发生的事故被起诉,当时正在作业的3名劳动者被土方掩埋死亡,被控未履行安全义务。检方认为,围绕该事故,根据《严重灾害处罚法》规定行使实质性最终权力的经营责任人为Jeong会长,因而对其提起公诉。首场庭审于2024年4月开始,因合议庭更换等原因,审理持续进入第2年。
另一方面,随着Jeong会长在一审中被判无罪,劳工界表示反对,称这是“架空法律宗旨,向企业总裁集体发放免罪符”。
全国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简称“民主总联盟”)当天通过声明表示:“Sampyo案件是《严重灾害处罚法》实施后发生的第一起案件,是必须在工人死亡面前确立最高责任人不能逃避责任这一最低原则的象征性审判。”同时批评称:“法院即便在‘首起审判’中也未向企业总裁和最高责任人追责,这是超越单纯判决本身、否定法律存在理由的企图。”
民主总联盟表示:“我们将本次判决界定为一项使《严重灾害处罚法》失去效力、向实质经营责任人和企业总裁集体发放免罪符的判决,并予以强烈谴责”,“检方应当立即提起上诉,纠正这一危险的判决。”
韩国劳动组合总联盟(简称“韩国总联盟”)当天也表示:“对于在导致3名劳动者丧生的严重灾害事件中,不承认最高经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本次判决,我们深表忧虑。”该组织接着指出:“从产业灾害预防与企业决策结构、资源分配体系整体直接相关这一点来看,明确最高经营层的责任正是法律的核心宗旨”,“本次判断不符合《严重灾害处罚法》的立法宗旨。”
此外,该组织还表示:“在大型企业复杂的支配结构之中,如果对最高决策权者的责任作出狭义解读,企业就有可能通过组织结构有意分散或规避责任”,“本次判决难以避免被批评为抹杀了《严重灾害处罚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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