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州市选举管理委员会于10日以涉嫌为荣州市长选举预定候选人的竞选活动举办聚餐并向与会者提供餐饮之嫌,将A某及其共谋者B某举报至大邱地方检察厅安东支厅。


选举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依法不得进行选举运动的A某与残疾人团体代表B某共谋,在举办预定候选人与多名当地团体代表共同参加的聚餐时,身为不得进行选举运动之人,却发表了与预定候选人选举运动相关的言论,随后还为与会者支付了餐费18万韩元,现被指控有上述嫌疑。对于在该聚餐中接受饮食招待的与会者,也将处以罚款。”

荣州选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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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职选举法》第115条(第三者捐赠行为限制),任何人不得就选举向候选人(包括拟成为候选人的人)进行捐赠行为,若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该法第257条(违反捐赠行为禁止·限制等罪)第1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此外,依法不得进行选举运动之人若从事或使他人从事选举运动的,将依照该法第255条(不正当选举运动罪)第1款,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6百万韩元以下罚金。



另外,根据该法第116条(禁止劝诱、要求捐赠等),任何人不得就选举从捐赠行为受限制的人处接受捐赠,亦不得劝诱或要求其捐赠,若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该法第261条(罚款的处置·征收等)第9款,处以相当于所受金额或所受饮食物、物品等价值10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上限:3千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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