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力度将提升至公共机构水平以上
是否指定将于明年重新审议
政府决定暂缓将金融监督院指定为公共机构。但同时将把对金融监督院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到不低于公共机构的水平,由于适用更为严格的经营评价,预计金融监督院的经营自主性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副总理兼企划财政部部长 Koo Yooncheol 29日在政府首尔大楼召开公共机构运营委员会会议,审议并表决了包含上述内容的《2026年公共机构指定方案》。在此次公共机构运营委员会上,就去年政府组织改编过程中已被讨论的金融监督院是否指定为公共机构的问题作出了判断。
公共机构运营委员会表示:“在综合讨论金融监管业务的自主性以及提高机构运营透明度和责任性的要求等因素后,认为与其在形式上指定为公共机构,不如在实质层面提高金融监督院在运营和整体业务方面的公共性与透明度更为必要”,“因此以此为条件,决定暂缓其公共机构指定”。这意味着,在考虑到金融监管业务的特殊性和独立性的前提下,不把其指定为公共机构,但在经营管理整体方面适用不低于公共机构水平的管理和监督。
据此,金融监督院将在编制员额与组织运营、预算与福利待遇、经营信息公开等整体经营管理方面,适用更加严格的经营评价。具体来看,将在今年内明确规定在调整编制和进行组织改编时,与主管部门金融委员会的协商程序,并通过公开机构负责人业务推进费的详细明细、增加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项目等方式,强化通过阿里奥(ALIO)系统进行的经营信息公开。
此外,为推动金融监管业务创新,将从以制裁为主的既有监管方式,转向以事前预防和咨询为中心的检查方式,并在此过程中制定检查结果通知程序,同时还须制定并实施包括改进检查和制裁程序及免责制度在内的金融监管革新方案。随着信息公开项目的扩大以及机构负责人业务推进费明细的公开,实际上将适用与公共机构相当的管理体系。
作为主管部门的金融委员会将实施相当于公共机构水准的严格经营评价,并将上述指定暂缓条件反映在对金融监督院的经营评价手册中,报送公共机构运营委员会。公共机构运营委员会今后将综合考量上述暂缓条件的履行情况及由此带来的经营效率提升成效,计划于明年重新审议是否将金融监督院指定为公共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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