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一审判决认定“有效”
“一律视为无效并非妥当解法”
导致提高预收费用的畸形实务惯例

承认刑事案件律师成功报酬约定效力的一审下级法院判决已经作出。


该判决的宗旨是,与其一概认定所有刑事案件成功报酬约定无效,不如仅在有理由担忧其会损害律师执业的公共性或刑事司法秩序时,否认其效力。


自从2015年7月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作出“关于刑事案件的成功报酬约定违反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而无效”的判决以来,时隔10余年,出现了与该全员合议判决正面相悖的二审判决,外界关注大法院的判断是否会发生变化。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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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28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上诉第1-3庭(审判长 Choi Seongsu 高级法官)在法律法人“Wi”针对委托人A某等2人提起的约定金诉讼二审中,于本月23日判决称:“被告应连带向原告支付3300万韩元及利息”,判决原告部分胜诉。


合议庭指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系基于自由的委任合同,因此,附随其上的成功报酬约定,只要不违反强行规定或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就应当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交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并表示:“是否允许刑事成功报酬约定及其适当性,应综合案件性质、报酬的计算方式、约定内容等一切情况,逐案、具体判断才是妥当的。”


合议庭接着认为:“为了维护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更为妥当的做法,是通过依据《律师法》或《禁止不正当请托及金品等授受法》等相关法律,对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实施的不正行为予以惩处,从而构建纠正该等行为的司法系统,而不是从源头上禁止与不正行为并无直接关联的成功报酬约定本身,这不能视为该问题的适当解决方案。”


合议庭表示:“刑事案件成功报酬约定中‘成功’的类型,可根据具体情况多样设定,例如驳回拘捕令、保释、撤销羁押、无罪、缓刑、减刑、不起诉处分等。因此,若要评价成功报酬约定违反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应当限于其报酬结构足以引发损害律师执业公共性或刑事司法秩序之忧虑的情形。”


合议庭又称:“不应一律评价所有刑事案件成功报酬约定违反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而应仅在个案中,当该成功报酬约定严重损害对刑事司法廉洁性、公正性的信赖,或与司法正义相悖时,才应认定其无效。”


另一方面,合议庭提及,在将刑事案件成功报酬认定为无效的大法院全员合议判决之后,实务中以提高启动金作为替代成功报酬约定的畸形惯例,表示:“对于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禁止成功报酬,是否真能成为促进律师执业公共性与伦理性、真正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心存疑虑。”合议庭还提到了允许刑事案件成功报酬约定的日本,以及原则上禁止但承认例外的德国和法国等外国立法例。


A某因违反《通信秘密保护法》及以捏造事实实施名誉毁损的嫌疑被起诉,于2019年11月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2年。一审合议庭就A某违反《通信秘密保护法》的嫌疑认定无罪,但就以捏造事实实施名誉毁损的嫌疑认定有罪。


代理A某二审的法律法人“Wi”于2020年2月通过追加报酬约定约定:若A某在二审中,▲被宣告全部无罪,或▲一审认定有罪的以捏造事实实施名誉毁损嫌疑的公诉事实变更为以事实记载实施名誉毁损并被认定,或▲在未变更起诉书的情况下,以事实记载实施名誉毁损罪被认定并被判处罚金刑或宣告缓刑,则在该判决最终确定之日起7日内支付3000万韩元(不含增值税)。


但A某在二审被宣告全部无罪后,仍未支付约定的3300万韩元,法律法人“Wi”遂于2023年6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约定金。


负责审理约定金诉讼一审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33单独合议庭法官 Jeong Sunhee,去年5月依据大法院全员合议判例判决原告败诉。


当时,Jeong 法官认为:“本案约定显然是将对被告的侦查及审判结果与名为成功报酬的金钱对价相联系,且仅凭原告主张的情形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认为本案约定具有原告向被告提供诉讼代理、法律咨询服务的后付报酬性质”,“因此,本案委任合同中包含的本案约定违反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因而不具有效力。”


然而,二审合议庭在“刑事成功报酬约定的效力应逐案个别判断”的前提下认为,在本案中,A某等人否认约定效力,是将既有法理作为规避自身责任的手段加以恶意利用,反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支持了原告一方。


在二审败诉的A某已于本月26日提起上诉。


2025年3月6日,大韩律师协会会长 Kim Jeonguk 在首尔瑞草区律师协会办公室接受《亚洲经济》采访。记者 曺容俊

2025年3月6日,大韩律师协会会长 Kim Jeonguk 在首尔瑞草区律师协会办公室接受《亚洲经济》采访。记者 曺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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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业界,自2015年大法院全员合议庭判决作出以来,一直不断有批评指出,该判决违反契约自由原则,与实务脱节。大韩律师协会会长 Kim Jeonguk 亦在去年就任后不久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该判例的结论与既有关于处分文书的判例趣旨相悖,在逻辑上也不成立,结果也并不理想。律所普遍倾向于在启动金中预先反映成功报酬,导致委托费用上涨的现象出现,并造成通过调整启动金额与成功报酬比例来决定委托费用的法律消费者选择权受到限制”,从而指出有必要恢复刑事案件成功报酬制度。



在全员合议判决作出后的10余年间,通过提高启动金或以另行签订咨询合同替代成功报酬约定等变通做法已普遍化,在此背景下,大法院将就刑事案件成功报酬约定的效力作出何种判断,备受关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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