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仅对“证券”例外允许集体诉讼
大部分消费者受害案件推进“共同诉讼”
须参与诉讼方可获得赔偿的结构
小额损害案件对企业赔偿激励不足

“经济制裁太软弱,企业几乎把违法当成家常便饭,事后也毫不在意。必须让企业意识到,一旦给国民造成损害,公司可能会破产。现在全国民众都是受害者,但如果不一一提起诉讼,就无法获得赔偿,是这样的结构。应当考虑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这是总统 Lee Jaemyung 于本月12日在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业务汇报会上所作的发言。近期,SK Telecom、Coupang 等企业接连发生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但在国内却几乎找不到受害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案例。原因在于,我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仅在证券相关案件中被极为有限地允许适用。

[集体诉讼要引入吗]①“难道没有集体诉讼?”…与共同诉讼傻傻分不清的集体诉讼 View original image

所谓集体诉讼,是指部分受害者提起诉讼并胜诉后,其判决效力会确定及于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其他受害者,从而实现统一赔偿的一种制度。国内每当发生消费者受害事件时所进行的大规模诉讼,大部分都属于仅对提起诉讼的人予以赔偿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集体诉讼、团体诉讼有何区别

据政府和法律界23日消息,Coupang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后正在进行的大规模诉讼,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共同诉讼,与集体诉讼有所区别。只有直接把名字列为诉讼原告,才能获得法院判决的效力。问题在于,在损失金额较小的案件中,考虑到费用与收益的对比,积极参与诉讼的情况并不多。即使在审判中获胜,当事人能获得的利益也并不大,因此很难有充分理由支付高额律师费、耗费数年打官司。每当发生大批消费者受害的事件时,社会各界之所以不断呼吁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正是基于这一背景。


我国也存在一种“团体诉讼”,即使未提起诉讼的人也可以一并享受判决效力。但受害者本人既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也无法获得金钱赔偿。因为《消费者基本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只有代表受害者权益的第三方团体才能代替受害者成为诉讼当事人。此外,不允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仅限于请求禁止或停止侵害权利行为的诉讼。也就是说,作为实质性损害救济手段,该制度存在明显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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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中,代表受害者一旦胜诉,“所有受害者”都可获赔

以 Coupang 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为契机,社会上对在个人信息侵害领域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集体诉讼制度,是指部分受害者提起诉讼并胜诉后,其判决效力适用于所有受害者,使其全部获得赔偿的制度。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已经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我国自2005年起仅在证券领域引入并实施了集体诉讼制度。为高效救济因虚假或不实信息披露、操纵股价等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2005年开始施行了《证券相关集体诉讼法》。


在集体诉讼制度下,只要受害者个人未提出排除适用判决的单独申报(即“退出机制”,opt-out),代表受害者提起的诉讼判决效力就会及于全体成员。无需逐一招募诉讼参与者,只需一次判决即可对大范围受害进行救济。这种“退出机制型”集体诉讼最为活跃的国家是美国。美国不对特定领域作出限制,普遍允许集体诉讼,因此在集体诉讼中败诉的企业往往要承担巨额赔偿金或和解金,经营受到严重挤压,甚至走向破产。尽管如此,舆论仍认为,集体诉讼在督促企业加强产品安全标准、改善信息披露方面具有很强的预防效果,同时还能将众多相关请求合并在一宗诉讼中处理,从而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因此该制度的必要性得到了认可。

新任Coupang代表Harold Rogers 17日在国会科学技术情报放送通信委员会举行的Coupang侵害事故相关听证会上出席并回答议员提问。2025.12.17 记者 金현民

新任Coupang代表Harold Rogers 17日在国会科学技术情报放送通信委员会举行的Coupang侵害事故相关听证会上出席并回答议员提问。2025.12.17 记者 金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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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尝试将集体诉讼扩大至证券以外领域,屡屡告吹

在我国,关于应当扩大集体诉讼制度适用范围的主张多次被提出,但在财界的反对下始终未能转化为实际成果。2017年,总统 Moon Jaein 以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作为总统选举竞选承诺并当选后,当时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 Kim Sangjo 曾预告将推动引入该制度。公平交易委员会曾在业务计划中提出,有必要在《标示广告法》《产品责任法》等领域引入集体诉讼制度。2020年,法务部还曾预告立法,公布了在所有领域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的《集体诉讼法》制定草案。在第22届国会中,关于在所有涉及消费者受害的个人信息侵害案件中引入集体诉讼的《集体诉讼法案》(议员 Baek Hyeryun 代表提案)、《消费者集体诉讼法案》(议员 Park Jumin)、《个人信息相关集体诉讼法案》(议员 Jeon Yonggi)等也已提交,目前处于搁置状态。


当然,即便全面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也难以断言受害者救济一定能高效、广泛地实现。如果对提起诉讼的条件设定得过于严格,诉讼的实际利益可能并不大,从而导致集体诉讼难以被积极提起。事实上,自我国在2005年引入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后,首件诉讼直到2009年才被提起。此后截至今年7月,提起的集体诉讼案件约为12件,其中作出本案判决的案件仅有2件,以诉讼中和解方式终结的案件也只有4件。即便考虑到人口差异,这一数字与美国联邦法院在2021年一年内就有211件证券集体诉讼被提起的情况相比,仍显得极为低迷。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事实上运作为“六审制”

我国对集体诉讼的诉讼要件设定得极为苛刻。可以提起集体诉讼的对象被限定为:▲有价证券申报书等发行市场信息披露文件的不实记载 ▲业务报告书等流通市场信息披露文件的不实记载 ▲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行为 ▲审计人违法行为等。要被认可为可以提起诉讼的“集体”,其要件同样十分严格:必须有50人以上参加,并且以行为发生时为基准,成员所持有证券的合计数量须达到被告公司发行股票总数的万分之一以上。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证明法律和事实上的核心争点对所有成员具有共通性,并证明集体诉讼比个别诉讼更为高效。



即便满足上述要件,也无法立即进入本案审理。法院在审查起诉状之前,必须先判断是否准许提起集体诉讼,而关于这一许可决定和本案判决,双方均可分别向三审法院提起上诉。企业可以对法院作出的诉讼许可决定立即抗告并再抗告,仅在“是否可以打这场官司”这一点上,就可能耗费数年时间。实际上,该制度正以“六审制”的形式在运作。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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