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Bunam议员提出侮辱特定国家和种族处罚法案
仇恨言论与虚假事实也适用名誉毁损罪
“言论自由有其界限…有望成为缓解矛盾的契机”
共同民主党议员 Yang Bunam(光州西区乙选区·行政安全委员会)作为代表提出了《刑法部分修正法律案》,以便对针对特定国家或种族散布虚假事实和发表侮辱性言论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近期,针对特定群体的仇恨言论不断演变为社会矛盾和外交问题,有舆论指出,现行法律缺乏处罚依据,此次举措正是对此作出的回应。
Yang议员于4日表示:“针对特定国家、国民、种族的贬损性虚假事实和侮辱性言论,已超出社会通念所能容许的范围,被不加区别地散布,甚至引发外交摩擦和经济损失”,“有必要设立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装置”。
根据现行法律,名誉毁损罪或侮辱罪仅在受害者为特定个人时适用,对于针对集体的仇恨或贬损性言论则难以处罚,存在这一局限。一些集会便利用这一点,反复发表嘲弄特定国家或国民的言论,由此引发相关国家大使馆的抗议以及外国游客减少等副作用。
修正案规定,如公然指称虚假事实,损害或侮辱特定国家、该国国民或特定种族的名誉,将按现行刑法相同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虚假事实名誉毁损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侮辱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此外,考虑到针对集体行为的特性,在多数情况下难以确认受害者的意思,修正案规定不适用名誉毁损罪的“须受害人不愿追诉时方不处罚”条款以及侮辱罪的告诉乃论条款。
Yang议员表示:“宪法第21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也存在界限”,“损害他人名誉和权利、破坏公共道德的行为不能受到保护。希望这能成为缓解因肆无忌惮的仇恨言论所引发的矛盾和外交问题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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