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监督长按市道条例实行
“居民直选制”与“任命制”

有议员提出了修改法律的议案,内容是将教育监的选任方式改为“根据市、道条例,采取居民直选制或任命制进行选任”。


同时,废除关于教育监被选举权规定中“3年以上教育经历或教育行政经历”的条款,推动修法,使“有子女教育经验的一般市民也可以担任教育监”。

国民力量党议员 Choi Hyoungdu。

国民力量党议员 Choi Hyou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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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议员 Choi Hyeongdu(庆尚南道昌原市马山合浦选区)近期代表提出了《地方教育自治相关法律》部分修正案,内容包括:为通过教育创新开展地区发展竞争,“使教育监选任方式能够根据地区情况进行运作”,并删除教育监候选人必须具备3年以上教育经历或教育行政经历的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教育监应在地方选举时以市、道为单位选出。同时规定,欲成为教育监候选人的人,须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或教育行政经历,或者两类经历合计3年以上。


教育监居民直选制本是以确保居民代表性为目的而引入并实施的,但在教育监选举过程中,过度的政治对立、专业性不足、选举费用增加等问题持续被提出。


尤其是,尽管教育是包括学生家长在内的全体国民的重大议题和关注点,却在资格上允许与中小学教育无关的大学教师参选,同时却排除那些在12年间亲自教育子女、熟悉中小学教育一线问题与创新方案的市民,形成了差别与不平等问题。


并且,仅封闭性地允许教育界出身者参选,也导致了教师输出较多的特定学脉,以及全教组与非全教组之间的对立局面。


此外,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由地方自治团体首长任命教育监,以统筹推进包括教育在内的地方自治发展;相反,我国却在所有地区一律适用教育监直选制。


因此,在未能充分反映地区实际和居民需求的情况下,全教组候选人之间的合谋、非全教组候选人的单一化反而左右了选举结果。这是一种与市民、道民诉求相背离的选举方式。


同时,尽管教育监候选人的专业性和资质本应由选民的理性判断来决定,但通过规定相关经历要件,反而限制了选民的选择权,并被指剥夺了具有多样社会背景的市民参选的机会。


Choi Hyeongdu 议员强调称:“通过允许以市、道条例来规定教育监选任方式,使各地能够根据地区条件和居民需求,在居民直选制和任命制之间进行选择,并通过删除教育监候选人资格条件中3年以上教育相关经历的要求,最大限度保障居民的选择权,推动实现因地制宜的教育自治与责任行政。”


他主张,应通过围绕引进人工智能数字教材等新教育系统的竞选纲领竞争,实现教育创新,使之成为广域自治团体发展的动力。



他还特别强调,为了通过整合运作地方教育财政和一般地方财政,改善地方财政不足所带来的条块分割低效问题,也有必要引入市、道知事与教育监“搭档参选制”(running mate 制度)。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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