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对残障人士业务指引强制化法案称“已足够”
国民力量议员 Kim Yeji 提出代表法案
部分修订《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被提交小委会
金融委与金投协在审查报告中称
“禁止差别条款已足够,修法无实际收益”
储蓄银行中央会以加重小型金融公司经营负担为由
表明反对立场
对于制定向残障人士推销金融产品合同时的标准和程序的法案,金融业界提出意见称,现行规定已经足够。储蓄银行方面则以小型金融机构经营负担可能加重为由表示反对。
据国会16日消息,由国民力量党议员 Kim Yeji 提出代表发议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部分修正案已于上月26日被提交至政务委员会法案审查小委员会。该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要求金融产品销售业者或金融产品咨询业者在推销金融产品合同或开展咨询业务时,制定考虑残障类型和程度的标准或程序。
金融业界则认为,该法律中已经明示了对残障人士的禁止歧视条款,此次修法的实际效益不大。在关于修正案的政务委员会审查报告中,金融委员会和金融投资协会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和《残障人歧视禁止法》中已设有禁止歧视条款、在施行令等法规中已将“提升残障人士交易便利性及防止财产损失相关事项”规定为内部控制标准应当包含的内容,以及银行业已制定应对视障人士的服务手册等为理由,表达了上述立场。
但也有意见指出,现行法律体系不足以充分保护残障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15条禁止以残障为由歧视金融消费者,《残障人歧视禁止法》也规定,对违反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尽管如此,在一线金融现场,金融产品说明仍然难以得到充分提供。
实际上,通过国家人权委员会,已经查明多起针对残障消费者拒绝贷款或在贷款流程中实施差别对待的案例。曾有江原道某地区农协在向视障人士进行贷款引导时,要求其对贷款文件进行公证,人权委员会对此发出应予纠正的建议。以残障为由告知必须提交成年监护人文件,并暗示中期付款贷款可能被拒,从而制造不安情绪的行为,成为问题焦点。
还有一起案例是,具有智力障碍的受害者为支付通过残障人士特别供应方式认购的公寓尾款而申请贷款,却被某市中银行以智力障碍为由拒绝。该银行答复称,并非仅因智力障碍就拒绝贷款,而是在确认其订立贷款合同所需的意思能力等后,认为受害者理解不足。然而,人权委员会判断,该银行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实施了《残障人歧视禁止法》所禁止的歧视行为。银行业制定的视障人士应对手册也是以此事件为契机而出台的。
也有业界以经营负担为由反对修法。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常用劳动者不足5人的小型金融公司例外地排除法律适用。但根据此次修正案,这些机构也必须制定并遵守业务处理标准。储蓄银行中央会在审查报告中表示,由于新增强行规定,可能给在人力和预算等方面受限的小型金融公司带来经营负担,因此反对修法。该机构同时补充称:“若新增相关条款,有必要在总统令等下位法规中,考虑小型金融公司的成本负担等现实困难,设立以资产规模为标准等一定的适用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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