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前男友妻子获取性爱照并散布 30多岁女子被判徒刑
水原地方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
一名三十多岁的女性在手机即时通讯软件中冒充前男友妻子,从他人处获取该妻子的性关系照片等并进行传播,被判处实刑。
据联合新闻社7日报道,水原地方法院刑事第11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Kim Sujeong)以违反《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利用摄像机等进行拍摄及散布等)罪名,判处被告A某有期徒刑1年。法院同时命令A某接受40小时性暴力治疗项目,并在5年内禁止其到儿童、青少年相关机构及残疾人福利设施就业。但考虑到被告抚养年幼子女,且看上去无逃跑之虞,虽然宣告实刑,仍未当庭收监。
用前男友妻子曾使用的号码开通手机实施犯罪
2018年9月,前男友B某的妻子C某更换手机号码后,A某以C某曾使用的号码追加开通手机,决定借此了解C某过去的行踪。A某在手机即时通讯软件上被C某的前男友D某看到个人资料后,对方主动联系,她则假装自己是因交通事故患上失忆症的C某,要求D某把与C某发生性关系的照片等发给她。对此,D某向A某发送了20余张包含与C某性关系画面的照片等,A某又在同年12月与B某通过手机即时通讯软件对话时,将其中10余张与C某有关的照片发给了B某。
据查明,A某曾与B某以结婚为前提交往同居,之后B某却与他人C某结婚,A某认为是因为C某才与自己分手,心生怨恨而实施了本案犯罪。
冒充失忆症患者骗取性关系照片
A某在审理过程中主张,当时《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只能处罚提供影像的一方,接收影像的一方不受处罚,因此不能将自己作为间接正犯予以惩处。然而,合议庭认为,被告冒充患有失忆症的C某的行为,已超出单纯为获取并持有影像的违法程度,可以适用刑法总则中的共犯规定进行处罚,因而认定构成通过间接正犯方式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的罪行。
法院指出:“本案看上去具有计划性和一定的隐蔽性,对被害人私生活的侵害程度十分严重。被害人此后与丈夫离婚,虽然不能认定本案犯罪是全部原因,但可以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该结果。”随后就量刑理由说明称:“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由此造成的损害也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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