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粉饰会计事件后民刑事诉讼应对
保险公司:“明知法律风险却装作不知投保”

因2014年粉饰会计事件支出了数亿韩元民事、刑事法律费用的大韩电线前任经营层,以“根据高管责任保险(D&O)合同应支付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但在一审中败诉。


据法律界2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31庭(审判长 Nam Insu)近日就大韩电线创始人家族成员A某等3人起诉B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一案,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Daehan Electric前经营层在财务造假案D&O诉讼中败诉[Invest&Law] View original image

2014年,A某与当时的两名代表通过大韩电线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约6700万韩元的高管责任保险合同。合同内容为:若此后有人向公司高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将在最多300亿韩元限额内予以赔偿。


然而就在大韩电线签订保险合同的当年年底,证券期货委员会认定“大韩电线在2011年至2012年违反会计处理准则编制并披露财务报表,从事粉饰会计”,并对其处以20亿韩元的罚款。大韩电线股价在2012年至2014年一直维持在约2000韩元水平,但粉饰会计事件曝光后,股价在1200韩元区间时被停牌,复牌后则暴跌至400韩元区间。


部分小股东对A某等人提起了民事诉讼,且由于证券期货委员会等机构的告发,部分经营层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虽未发现直接嫌疑,但A某和两名代表在应对民事、刑事案件过程中,分别承担了约2亿至6亿韩元的律师费及成功报酬等法律费用。


他们要求就上述法律费用获得保险金赔付,但保险公司以“经营层在签订高管责任保险合同过程中对我们实施了欺诈,保险合同本身应予取消”为由予以拒绝。保险公司尤其指出,在投保文件中曾询问:“贵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任何一名高管知悉可能导致本保险承保范围内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为或过失的相关知识、信息?”但A某等人回答“没有”。最终,A某等人向B保险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可以认定A某等人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合议庭指出:“在民事、刑事案件中虽认定A某等人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但对于是否还存在就虚假财务报表编制、披露行为的故意,并未作出直接判断。”同时强调:“本案的争点在于,他们是否在已经认识到可能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仍未就相关情况作出如实答复。”


合议庭表示:“A某等人并非会计专家,或许难以做出精确的会计判断,但在签订合同时,他们分别是大韩电线的代表,或是社内董事兼事实上的支配人。”并称:“即便他们在2013年被股东告发后获得了不起诉决定,但他们完全清楚,今后围绕会计处理仍有可能被追加提起民事、刑事诉讼。”A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另一方面,在粉饰会计事件之后,大韩电线的最大股东由A某家族变更为私募基金方面,2021年,Hoban集团收购了40%股权,成为大韩电线的最大股东。大韩电线法人也就应对粉饰会计事件一事,向A保险公司提起了约134亿韩元规模的保险金支付诉讼。大韩电线同样在一审中以违反告知义务及错误等理由败诉,目前该案二审正在首尔高等法院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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