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后二审也判处7年有期徒刑

一名以“可以为客户减免转让所得税”为名行骗、从19名客户处骗取54亿韩元的50多岁税务师,在一审被判处重刑后,二审同样被判处重刑。


据联合新闻社16日报道,水原高等法院刑事第3部(金宗基首席法官)在审理因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有关法律》之诈骗等罪名而被起诉的50多岁A某一案的上诉审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量刑并作出同样判决。


A某被控自2016年12月至2022年12月,持续6年,以代缴税款为名,从19名客户处骗取共计54亿韩元。调查显示,他以“本来应缴纳8亿韩元的转让所得税,我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帮你减少税负,如果包括手续费在内支付5亿6000万韩元,我会替你把所有税款都缴清”为手法欺骗客户。

水原高等法院全景。韩联社供图

水原高等法院全景。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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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A某在推进房地产开发业务和口罩制造业务过程中,因投资资金不足而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据传,受害人直到后来接到主管税务所发来的“转让所得税未申报、未缴纳”的通知后,才得知A某并未替他们缴税。

合议庭:“罪质恶劣,破坏了对税务师行业的信任”

二审合议庭指出:“A某将本案中骗取的资金,用于替其他客户缴纳税款、支付为其介绍受害人的中介费、向自己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以及维持个人生活等”,“从犯罪经过和手法、受害人数以及受害金额规模等方面来看,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损害了社会对税务师这一职业领域的信任。”合议庭接着表示:“受害人因本案犯罪,不仅要承担本税,还要负担因未申报和延迟缴纳产生的加征税款”,“部分受害人不得不通过贷款来缴纳拖欠税款,或者因税款拖欠导致财产被查封,实际损失看上去比本案中被骗取的金额还要大。”



随后,合议庭就量刑理由表示:“一审的量刑是在综合考虑案卷中体现的各种情节后作出的,看来是适当的;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后,并未发现作为量刑条件的事项或量刑基准出现实质性变化”,“一审的刑罚既不存在过轻也不存在过重的问题,不认为是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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