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纪行为严重…开除处分正当”

一名在担任建筑许可科长期间先后17次接受建筑公司等宴请的仁川江华郡公务员,被仁川市作出免职处分后提起行政诉讼,但败诉。


联合通讯社29日报道称,仁川地方法院行政1-2部(金元睦首席法官)在前仁川市江华郡公务员A某以江华郡守为对象提起的“免职处分取消”诉讼中,判决原告败诉。


仁川地方法院。仁川地方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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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先后在江华郡多个部门担任科长或主管。当时他被控从与业务相关人员处17次收受总额约850万韩元的餐饮、酒席及娱乐接待,先前已被起诉,并于202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1800万韩元,追缴约850万韩元。


对此,仁川市人事委员会于2024年8月认定A某违反了《地方公务员法》上的勤勉义务和廉洁义务,在作出免职处分的同时,向其征收为所收受不正当接待金额5倍、约4200万韩元的纪律附加金。


然而A某于今年2月提起行政诉讼,称“只是为了与平日认识的人维持交情,进行过几次聚餐和饮酒,并未接受或答应任何请托,因此并未收受具有对价性的不正当接待”。


A某的辩护律师主张称:“A某的确收受了超过100万韩元的不正当接待,但并未接受请托,也未实施违法或不当行为。此前他从未受到过纪律处分,如今不仅因免职处分导致退休金被扣减,还要缴纳5倍的纪律附加金,金钱损失过于巨大。”


合议庭认为,对A某作出的免职处分,是为确立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整肃公职社会腐败而采取的公益性措施。但同时认为,在决定纪律附加金时,并未将刑事案件中已宣告的罚金和追缴金等因素纳入考量。



合议庭裁定称:“本案中,免职处分虽属合法,但征收纪律附加金属于超越并滥用裁量权,违法,应予取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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