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日本的22倍” 韩国成拖欠工资重灾区…“现在只能离职后举报,要想改变还需……”[工资拖欠追踪器]⑤
韩国拖欠工资金额是日本的22倍、美国的7倍
须改变轻视拖欠工资问题的社会氛围
有必要强化对恶劣雇主的惩处
应完善工资债权优先受偿制度
专家一致表示,必须从将韩国拖欠工资金额高达日本22倍、美国7倍这一事实视为“问题”的认知出发,寻找改善的线索。要改善对用人单位处罚过于宽松的社会氛围,以及受害者难以得到救济的现实,需采取的措施包括:▲强化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 ▲切实保障工资债权优先受偿权 ▲改善组织文化等。
韩国拖欠工资金额为美国7倍、日本22倍……“需强化处罚,产生震慑效果”
根据29日美国劳工部统计,美国经济活动人口为1亿6826万人,是韩国(2939万人)的5倍以上。然而,在2024会计年度(2023年10月~2024年9月)美国的拖欠工资金额为2亿0267万美元(约2773亿韩元),仅为韩国去年拖欠工资金额2万448亿韩元的七分之一。经济活动人口为韩国两倍以上的日本(6957万人),其去年拖欠工资金额也仅为98亿日元(约933亿韩元),相当于韩国的二十二分之一。
韩国劳动研究院副研究委员Yang Seungyeop表示:“韩国相比其他国家拖欠工资金额格外偏高,其中起作用的是某种社会文化背景。即便有支付能力,却故意拖延支付的恶意用人单位非常多。劳动报酬理应以金钱形式支付,这是合同关系的当然内容,但在那些蓄意拖欠工资的恶劣用人单位中,很多人抱有‘我是在施舍金钱’这一类施惠意识。”
他接着强调:“为了改变社会对拖欠工资行为掉以轻心的氛围,也必须强化处罚。要对蓄意、惯常拖欠工资的恶劣用人单位予以从重从严惩处,通过对刑事处分的恐惧来抑制犯罪的震慑效果十分必要。”
工资债权应在实质上能够优先受偿
也有意见指出,即便企业因经济困难而倒闭,也需要通过制度性保障,使工资债权能够优先受偿。高丽大学劳动大学院教授Kim Sunghee表示:“韩国的拖欠工资问题,已经到了不能单纯归咎于经济不振的程度。必须通过制度性装置,使工资债权在实质上能够优先于其他债务得到清偿。”
《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工资、工伤补偿金及其他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应当根据关于质权、抵押权或动产、债权等担保的法律,在用人单位全部财产范围内优先于税金、公课金及其他债权受偿。”虽然条文中写明了工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对用人单位“全部财产”的定义,以及工资债权究竟如何优先受偿等,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即使未能实现优先受偿,也没有规定如何进行处罚,因此一直被批评为流于宣示性的条款。
Kim教授表示:“欧盟和美国等国家,都对工资债权优先受偿条款的可操作性作了细致规定,而在韩国,该条款只是以宣示性文句存在,导致在实际重组过程中劳动者难以得到救济。在韩国,债权团主要由金融机构构成,其首要目标是收回债权,这种结构也使工资债权更容易被往后排。”
他接着说:“即便存在由国家代替企业先行支付被拖欠工资的代支付制度,由于该制度运作有限,劳动者也无法拿回全部被拖欠工资,往往只停留在对维持当下生计有所帮助的程度。若要使工资债权真正实现优先受偿,关键在于制定更加细致的制度性装置。”
必须改变举报受害者反而被排斥的组织文化
有意见指出,还必须改变这样一种组织文化:遭遇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一旦举报,反而在公司内部遭到排斥。Saetbyeol劳动事务所劳动事务师Ha Eunseong表示:“在职劳动者即使拿不到工资,一旦提出问题,就会面临被解雇的威胁,在组织内部也容易被孤立,或被指责给大家添麻烦,因此往往不愿举报,最终只能在离职之后才去举报拖欠工资。尤其是在市场狭小的行业群体中,如果前一家单位有过举报拖欠工资的记录暴露出来,再就业也会遇到困难,致使受害劳动者更加萎缩。”
她接着表示:“如果组织文化不发生改变,即便把法律和制度装置设计得再细致,劳动者也难以行使权利。现在的状况是,拖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反而可以安然无恙,只有受害者战战兢兢。要改善这种局面,必须在企业文化中树立一种观念:拖欠工资本身是一件极其可耻的事,同时还需要对那些反复发生蓄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施加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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