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无罪→二审判处罚金250万韩元
合议庭:“粗暴行为构成身心虐待”
一名在托儿所工作的教师,因以“不听话”为由推搡一名满2岁的幼儿腹部等行为,被控实施身体虐待,虽在一审中获判无罪,但在二审中被改判有罪。
8日,据法律界消息,昌原地方法院刑事第5-3庭(审判长法官 Shin Subin)在针对40多岁托儿所教师A某的二审中,以违反《关于处罚儿童虐待犯罪等的特别法》罪名,撤销了一审无罪判决,改判处其罚金250万韩元。合议庭同时维持了一审作出的命令,包括接受40小时儿童虐待治疗项目,以及1年内限制在儿童相关机构就业等。
A某被指于2022年6月在庆尚南道金海市一处托儿所内,因当时年满2岁的B君一直奔跑,以此为由抓住正坐着的B君双臂将其拽起后,两次推其腹部等行为而被诉。此外,她还被指因当时年满2岁的C君吃饭不积极,在其他5名幼儿面前抓住C君的脖子,用餐盘压其脸部,强迫其吐出口中食物,对其实施身体和情绪上的虐待。
在一审中,A某对C君的虐待行为被认定成立,被判处罚金200万韩元,但对B君的行为则被判无罪。一审合议庭认为,当时A某作为保育教师,有必要对幼儿作出适当的注意或训诫,且虽有推挤B君腹部的行为,但力度不大,因此作出无罪判决。
然而二审合议庭的判断不同。二审认为,即便存在训诫的理由,也不足以成为推搡B君的正当事由,且推搡的力度并不轻,加之当时其他幼儿似乎在观察A某脸色等情形,综合判断应当认定其具有虐待故意。
二审合议庭指出:“受害幼儿仅满2岁,而A某作为托儿所教师,本负有妥善照料他们的义务,却以粗暴行为对其实施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随后在量刑理由中说明:“综合考虑至今尚未得到受害幼儿及其父母原谅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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