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投资诈骗类型适用电信诈骗损失返还法的参考事项”
上个月已向所有金融业界下发
并建议写入内部规章
根据去年最高法院判决
即便可以救济投资诈骗受害者
也促使此前态度消极的金融机构予以遵循

通过“投资荐股群”许诺收益、募集投资资金后卷款潜逃的诈骗案件,其受害者如今有了获得救济的途径。金融监管当局适用《防止电信金融诈骗受害及受害资金返还特别法》(以下简称“电信诈骗受害返还法”),制定并下发了指导方针,使受害者可以依照该法启动救济程序。监管部门还建议各金融机构将相关内容反映到内部规章中,从而促使此前在判例适用上态度消极的金融公司积极参与受害者救济程序。


据金融业界14日消息,金融监督院上月向全金融业下发了《按投资诈骗类型适用电信诈骗受害返还法时的参考事项》。金融监督院不仅向市中银行等第一类金融机构下发了该指导方针,还向互助金融公司、储蓄银行等第二类金融机构以及邮局等机构进行了传达。尽管该文件仅为“参考事项”,但据悉金监院同时也建议各金融公司将其反映到内部规章中。金融监督院与相关机构共同组建了特别工作组(Task Force,TF)来制定这一指导方针,并将通过该工作组确认各机构是否已将其纳入内部规章。金融监督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综合考虑最高法院判例中提出的标准后制定了本次指导方针。”


[独家]投资诈骗受害者维权之路打开…金监院发布指引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监督院发布该指导方针的原因,是为了让金融公司遵循最高法院关于“投资诈骗案件也可以适用电信诈骗受害返还法”的判决。去年,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扩大了此前仅适用于电话诈骗犯罪的返还法适用范围。由此,人们期待,遭遇非法荐股群诈骗或假冒交易所投资诈骗的受害者,也能像电话诈骗受害者一样申请受害救济。然而,即便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对于类似投资诈骗案件,银行仍以缺乏金融监管当局的具体指引或指导方针为由,拒绝作出自主判断,态度依旧消极。


通过本次指导方针,金融监督院明确表明,对于最高法院判决中所列举的利用虚假交易所实施的投资诈骗,可以进行受害救济。比如,有人搭建私营的家庭交易系统(Home Trading System,HTS),以手续费名义收取资金后卷款潜逃,这类犯罪就属于该范围。此外,在未取得金融投资业相关登记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从事投资咨询、投资一任、居间、买卖等行为。金融监督院通过列举与各类行为相关的典型案例,编制了指导方针,以便金融机构能够遵循最高法院的判例。所谓“荐股群”,是指通过KakaoTalk、Naver Band等通信工具提供股票或虚拟资产等投资信息的聊天群。在这些群里,未履行必要登记或申报手续的人,往往会推荐特定品种或募集投资资金,从事类似非法集资的行为后潜逃。这类“投资荐股群”诈骗预计也将纳入可获得受害救济的范围。



[独家]投资诈骗受害者维权之路打开…金监院发布指引 View original image

遭遇非法投资荐股群诈骗的受害者,今后可以像电话诈骗受害者一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受害救济申请。受害人向管理其汇出或转账受害资金账户的金融机构申请受害救济后,金融机构在确认入账明细等情况后,可以对相关账户采取支付停止措施。金融机构在实施支付停止后,向金融监督院申请发布债权消灭程序启动公告。如果在诈骗利用账户名义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经过2个月,上述账户内的债权即告消灭。金融监督院在债权消灭之日起14日内决定返还金额后,金融机构应当毫不拖延地向受害者返还相应款项。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