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原地方法院判处罚金100万韩元
因对自己出言辱骂愤怒行凶

一名四十多岁的儿媳因认为自己被辱骂,踢打有残疾的六十多岁婆婆的腹部并揪住头发等实施暴行,一审被判无罪,但在二审被改判罚金刑。


据联合新闻社4日报道,水原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5-1庭(审判长 Kim Haengsun、Lee Jongrok、Park Sinyeong)撤销了对涉嫌伤害罪的一名四十多岁女性A某作出的无罪原判,改判处其罚金100万韩元。

水原地方法院全景。韩联社供图

水原地方法院全景。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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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指控,A某于2022年1月前往京畿道安城市婆婆B某(当时65岁)的住所,对被害人腹部连踢3次,并揪住头发将其推倒等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因此被提起公诉。当时B某正在暂时代为照看A某所生的孙子。B某打电话给A某,索要抚养费时责问道:“你是个坏人。领着基础生活保障金和育儿补贴,为什么连买尿布的钱都不寄来?”对此感到愤怒的A某前往B某家中,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


A某在一审中承认“在带走儿子的过程中发生了拉扯,确实有一次推了被害人的胳膊”,但同时主张“并不存在起诉书所载那样的伤害行为”。在2023年11月举行的一审宣判公判中,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响应法院要求出庭作证,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认定公诉事实已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遂判决A某无罪。


然而二审合议庭的判断不同。二审合议庭认为,B某属下肢瘫痪、肢体残疾3级,几乎不可能独自外出,不能认定其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并且,从详细记载作案经过的被害人警方陈述笔录,也可以认定如公诉事实所载,成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二审合议庭就量刑理由说明称:“被告人殴打了下肢瘫痪、具有肢体残疾的被害人,从犯罪经过和内容等来看,被告人的罪责绝对不轻。被告人始终否认本案犯罪,对争取被害人原谅也毫无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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