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20年、佩戴电子定位装置20年
“事先周密准备的有计划杀人”从重严惩
去年在庆尚南道泗川因涉嫌杀害同龄学生而被起诉的十多岁男性,被判处《少年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
1日,据韩联社报道,昌原地方法院晋州支院刑事1部(金基东首席法官)以杀人罪判处十多岁少年A有期徒刑20年,并下令对其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20年。依据现行法律,犯下特定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满18岁少年犯,最多可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案发时A年满17岁。在此之前,检方也曾对A求刑有期徒刑20年、电子装置佩戴20年及5年保护观察。
合议庭表示:“被告人的犯罪不是出于一时的愤怒或冲动性暴力,而是经过事先缜密准备的有计划杀人,其责任极为重大”,“其多次将凶器刺向与生命直接相关的致命部位等作案手法也十分残忍”,说明了量刑理由。接着指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害者的父母失去了唯一的子女,其必须承受的悲痛、苦难、愤怒与伤痕难以想象”,“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宣告少年法上最高刑罚。”
此前,A被指控于去年12月25日圣诞节晚8时50分左右,在泗川一处公寓入口处持凶器刺向同龄女学生十多岁B,致其死亡。据确认,他通过网络聊天结识B,以‘有东西要给你’为由将其约出后实施了犯罪。A在警方调查中供述称:“感觉她好像有了男朋友,我不愿意她与除我之外的其他异性建立新的关系”,“于是打算杀害B。”
庭审结束后,“泗川十多岁女性杀害事件泗川晋州对策委员会”在昌原地方法院晋州支院前召开记者会表示:“对于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公正而严厉的量刑,表示欢迎”,“这一判决具有警示意义,即此类惨剧绝不能再次重演,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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