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必读法]共同创业必备:合伙人协议
安希彻的创业公司必读法
观察那些成功的初创企业,与其说是某个人单打独斗,不如说更多是与出色的合伙人一起起步的结果。苹果的Steve Jobs与Wozniak、Uber的Travis Kalanick与Garrett Camp都是如此。但开局良好并不意味着一定能一路同行到最后。因经营哲学冲突、金钱纠纷、对业绩评价存在分歧而导致关系破裂的情况十分常见。在这种情形下,为防止创始人之间的矛盾动摇公司根基,必须事先准备的就是合伙人协议,即股东间协议。
合伙人协议通过在创始成员之间明确约定股权结构与义务,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如果一开始一起创业的同事突然离职,却仍然持有相当比例的股权离开公司,对留下来的成员而言将是巨大的负担,也可能对今后的融资和经营权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协议中通常会设置在职义务条款。既然是联合创始人,至少要有在一定期限内共同为公司工作的意愿,因此一般会以任职5年左右为条件。如果在约定期限前离职,则规定须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联合创始人。例如,可约定:任职不足2年的,需全额返还股份;任职满3年以上的返还50%;满4年以上的返还25%;任职满5年以上即便离职,也可以继续保留全部股份。
如果合伙人可以将所持股份自由转让给第三方,就可能出现完全意想不到的外部人士成为公司股东的问题。为防止这种情况,协议中一般会规定,转让股份时须事先取得其他创始人的同意,并赋予其他创始人对该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禁止兼职和禁止竞争的条款也很重要。作为创业者,应当全力以赴投入公司,如果同时从事其他业务或在类似行业工作,就可能产生利益冲突。
许多创业者抱着“关系好就行”的想法,将签署协议一拖再拖,甚至干脆省略。但合同并不是出于不信任,而是将信任制度化的工具。不要忘记,创业成功,与其说依赖创意或资金,不如说更有赖于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以及能够守护这种信任的合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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