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实施令草案召开座谈会:围绕事实调查“毒条款”引争议
政府称将在实施令中加入例外予以放宽
业界呼吁明确具体例外标准
AI 生成内容标示责任主体仍不清晰
政府计划在6月底前敲定最终方案

政府就被视为将于明年1月实施的《人工智能(AI)基本法》中代表性“毒条款”的“事实调查”表示,可通过下位施行令予以放宽。《基本法》第40条所明示的事实调查规定,如果利用生成式AI制作的创作物未加注AI水印,或未充分告知相关风险,或者未公开AI训练数据的来源,政府只能在有人举报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调查,因此业界对此高度担忧。对此,政府表示将把“可对事实调查设定例外”的表述写入施行令草案。不过,由于业界认为有必要对例外的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舆论普遍预计距离最终达成共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政府在没有“事实调查”标准的情况下推进放宽AI基本法例外条款 View original image
一次调查就能让AI初创公司摇摇欲坠

据政府和相关业界22日消息,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近日面向中小企业和初创公司召开了就《AI基本法》施行令草案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并在会上表示,“将在施行令中规定可以对事实调查设置例外”。


与会者强调,与其笼统提出事实调查例外方针,更重要的是给出例外的具体标准。一位参加座谈会的业界人士表示:“政府本应在施行令中把例外标准也明确写出,以减轻不确定性,但并未这样做”,“公务员可能会对‘例外’作出主观解读,围绕毒条款的争议仍将持续”。


另一家初创企业相关人士则表示:“一旦遭遇恶意投诉,就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应对调查”,“不像大企业那样配备法务团队的初创公司,仅这一过程就可能在瞬间被拖垮”。


必须明确加注AI水印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在座谈会上,“对于用AI生成的图片、文本、视频等内容,究竟由谁来标明其为AI生成物这一点并不明确”,这一问题也成为焦点。《AI基本法》第31条“确保人工智能透明性的义务”中,仅规定了经营者负有标示AI生成物的义务。通过施行令本应明确“最终由谁对标示承担责任”,但目前尚无相关规定,引发质疑。


一名参加座谈会的初创公司人士以一家AI视频剪辑初创企业为例表示:“就当前施行令草案来看,可能被解读为‘初创公司有义务告知电影制作公司其使用了AI,但制作公司即便不向观众进行告知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他表示:“即便初创公司已经加上AI水印标识,如果制作公司将其删除,所有责任仍可能全部由初创公司承担。”初创企业界一致认为:“若要避免这种不合理的情况,施行令应朝着由与最终用户距离最近的服务提供者承担标示责任的方向制定。”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计划在今年6月底前敲定《AI基本法》施行令最终方案,并同步公开详细指南和公告。为避免仅凭施行令文字表述引发误解,政府也在考虑在指南中加入单独的示例或示范案例。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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